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豫人才[2006]11号
关于通过人才市场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就业提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发挥人才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豫人[1999]31号及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普通高等教育非在职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是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或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型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就业。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要求办理。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办理。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推荐择业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或省辖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鉴证,并为毕业生开具《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介绍信》(简称《工作介绍信》)。
(三)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需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就业服务的,持《推荐表》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非在职毕业生择业和录(聘)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除有特殊规定的国有单位外,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毕业生到岗后,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见习、转正、定职、工资、工龄计算等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报落户。
七、《推荐表》、《工作介绍信》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附件:1、《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发表部门:(盖章)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家庭 住址 | ||||||
邮编 | 电话 | |||||
培养 方式 | 外语水平 | 学 历 | ||||
毕业 学校 | 入学时间 | |||||
所学 专业 | 毕业时间 | |||||
特长 | ||||||
个 人 简 历 | ||||||
学 习 成 绩 | 课程 | 成绩 | 课程 | 成绩 | 课程 | 成绩 |
河南大专学校奖 惩 情 况 | ||||
家庭 主要 成员 姓名 职业 | ||||
本 人 就 业 意 向 | ||||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政府 人事 部门 所属 人才 交流 中心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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