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
豫人职[200116
各省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1997]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河南大专学校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促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研水平与能力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设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高等学校实验专业中、高级职务设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四、本条件为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制定。
    五、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能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教师职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取得教师资格。
    (四)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3)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六)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七)任现职(近五年)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思想政治、教书育人等方面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表彰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
    (一)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教学基本功扎实,教法灵活,教学态度端正,教案规范,教学效果良好。
    (2)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政治辅导员。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学时以上;本、专科院校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成人高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2、工作业绩
    任助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2)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校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项目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
    (4)参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省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破格评审讲师任职资格者,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文科至少2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2)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3)校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研、工程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项目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
    (4)参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省统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
    (2)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因材施教,教法
得当。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教学考核成绩优良(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获得院(系)以上教育教学奖励。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学时以上;本、专科院校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成人高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4)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以及指导青年教师、硕士研究生或进修教师的能力,并根据工作需要全过程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合格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成绩显著。
    2、工作业绩
    本科高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科为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理工科至少3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
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理工科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论文要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水平。
    (2)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一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附鉴定材料),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经专家认定,在同类著作、教材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性。
专科和成人高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理工科独著或第1作者至少2篇)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科为独著,理科限前2名)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论文要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水平。
    (2)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省辖市、厅级一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附鉴
定材料),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