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与赵丽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演员文章照片(2021)京04民终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赵丽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赵丽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丽颖 
【当事人-公司】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刘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刘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梅王振凯刘琦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赵丽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上海喜善公司系“济爱”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方,由于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含有赵丽颖肖像姓名的产品包装、照片广泛出现在市场上,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且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不局限于微博平台,故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喜善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上向赵丽颖赔礼道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审查,鉴于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上海喜善公司未经赵丽颖的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的“济爱”产品包装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了赵丽颖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在产品包装及宣传中标注了“喜善国际与赵丽颖正式合作”等字样,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赵丽颖系“济爱”产品代言人,上海喜善公司利用赵丽颖的知名度宣传本公司产品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故上海喜善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赵丽颖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赵丽颖有权要求上海喜善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上海喜善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喜善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内容并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无不当;关于上海喜善公司主张该公司应就侵权行为在微博平台向赵丽颖赔礼道歉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海喜善公司系“济爱”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方,由于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含有赵丽颖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包
装、照片广泛出现在市场上,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且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不局限于微博平台,故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喜善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上向赵丽颖赔礼道歉,并无不当。赵丽颖系演员,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鉴于上海喜善公司使用赵丽颖的姓名、肖像宣传涉案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海喜善公司使用赵丽颖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上海喜善公司停止侵害、向赵丽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上海喜善公司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海喜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4:03: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丽颖系演员。微博用户“喜善国际官微”的认证主体为上海喜善公司。上海喜善公司当庭认可其为“济爱”品牌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赵丽颖提
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取证截图显示,微博用户“喜善国际官微”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关注女性生殖健康……”一文,内含赵丽颖肖像、姓名,标有“赵丽颖助力济爱”“关爱女性生殖健康从我做起”字样;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玲珑身有大能量……”一文,内含赵丽颖肖像、姓名,标有“赵丽颖助力济爱”“女性健康我们责无旁贷”字样;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健康是女人最大的资本……”一文,内含赵丽颖肖像、姓名,标有“赵丽颖助力济爱”“为中国女性健康事业推波助澜”字样;于2020年7月11日发布“她,是大家口中的颖宝……”一文,内含赵丽颖肖像、姓名,标有“美丽女神赵丽颖全面助力济爱”“为爱守护”字样;于2020年7月11日发布“女人真正的美……”一文,内含赵丽颖肖像、姓名,标有“演员赵丽颖与你在一起”“关注女性生殖健康,让健康与美丽同行”字样,并配有“济爱品牌”的产品展示;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最好的赵丽颖……2020年喜善国际与赵丽颖正式合作啦……”一文,内含赵丽颖肖像、姓名,标有“女神驾到助力济爱”“让健康,如‘颖’随行”字样,并配有“济爱品牌”的产品展示。上海喜善公司认可在其微博账户中发布上述5篇文章,对2020年7月13日发布的文章称无法核实不予认可,人民法院认为赵丽颖对上述6篇文章的发布情况进行了取证保全并有视频佐证,故认可上述6篇文章的发布情况。赵丽颖提交百度百科关于赵丽颖的网页打印件,用于证明赵丽颖知名度。上海喜善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
目的。赵丽颖提交“2019微博之夜”活动的宣传照,用于证明上海喜善公司使用的涉案照片系赵丽颖的宣传照,属于虚假代言。上海喜善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赵丽颖提交杜云婷朋友圈的截图、京东商城“济爱旗舰店”、淘宝店铺“爱密女性私护品牌店”、“济爱妇清丸”、“唯咔美妆小铺”、“济予厚爱”销售涉案商品的页面截图、咸鱼网销售涉案商品截图,证明由于上海喜善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赵丽颖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导致含有赵丽颖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包装、照片出现在网络中,侵权情节严重。上海喜善公司认可杜云婷系公司CEO,对有授权的店铺“爱密女性私护品牌店”、“济爱妇清丸”为其经销商,但对于其他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赵丽颖提交律师函及相应的邮寄情况,以证明上海喜善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停止侵权。上海喜善公司认可收到律师函,称已经删除了微博全部关于赵丽颖的文章,此后不存在侵权行为。赵丽颖未提交相关合理费用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