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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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农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0号银海大厦二层南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勤,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春环,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视铭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4号楼18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晗,总经理。农业广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视农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视铭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农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春环、陈曦,铭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不退保证金54万元;铭鎏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农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为铭鎏公司安排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的节目导演,与事实不符。农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永勤具备二级文学编辑资格,是表明其具有副高级职称,恰恰证明了其具备对栏目进行编辑、策划、审看的能力。农影公司提供了赵永勤对铭鎏公司的相关选题和方案进行指导、建议和修改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农影公司履行了协议1.4条款约定的义务。二、原审法院认为农影公司未在协议签署时明确提出对特别节目制作方面的具体要求,与事实不符。双方签署协议时,农影公司对铭鎏公司提出的要求在协议条款中有明确的体现。在1.2条款中,对特别节目长度要
求每期30分钟,正片时长每期约26分钟:在1.5条款中,明确要求铭鎏公司提供视频的成品为高清视频,像素为1920*1080,符合电视台播出标准:在3.2款中,明确要求铭鎏公司按期完成所有10期节目的制作,保证全部节目制作符合CCTV-7农业节目中心的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3.4条款中,要求特别节目由铭鎏公司拍摄制作,拍摄前已取得所涉演员肖像权的许可,已取得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铭鎏公司所拍摄完成后的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等等上述内容均反映出在协议签订时,农影公司对铭鎏公司在特别节目制作过程中提出了的具体要求。三、原审法院认为农影公司未保证签署并履行协议的全部资质,属认定事实错误。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求农影公司必须具备什么专业资质。农影公司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对铭鎏公司提供的视频成品进行把关、提出修改意见和最终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片头制作、解说配音等。在铭鎏公司按期完成特别节目制作的前提下,确保特别节目如期播出。农影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需要铭鎏公司提供全部10集电视片成品为前提。铭鎏公司认为农影公司未向其提供“央视农业频道”或待播栏目的授权,因而认为农影公司不具备签署并履行协议的资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协议终止前,农影公司一直在协助铭鎏公司履行协议内容,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原审法院将协
议无法履行的原因归结为农影公司未提供资质和授权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四、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农影公司与铭鎏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协商一致解除《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协商一致解除,应理解为双方无条件的同意解除。庭审中,在铭鎏公司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农影公司称根据《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第8条第8.3条款规定,在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前提下,同意解除。这并不能认定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铭鎏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时间应当以农影公司收到铭鎏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进行认定。五、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全部条款,认定农影公司为合同违约方,与事实不符。根据《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第4条规定,铭鎏公司应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完成本协议项下关于该片视频制作的所有服务。如无特殊情况,铭鎏公司应于2019年6月10日将全部10集电视片成品提交给农影公司,接受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审查。在铭鎏公司没按约定向农影公司提供电视片的情况下,农影公司无法对视频成品进行包装(包括片头制作、解说、配音),也无法提供
给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审查并进行播出。铭鎏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根据《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第8条第8.3条款规定,铭鎏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农影公司有权不予退还铭鎏公司保证金。六、一审对合同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多处遗漏且认定不正确,未审查铭鎏公司做出的承诺与应具备的资质和义务。铭鎏公司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质,是明显违约,也构成履约不能。七、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一方制作10期特别节目,一方指导并协助播出,属于行业常见的制播分离,协议约定的特别节目品牌推广费用180万元的对价是农影公司履行合同的劳动及服务相关对价。
铭鎏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农影公司的请求。一、农影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不能证明赵永勤是导演身份,具备导演资质,一审法院认定农影公司未安排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的节目导演的事实清楚。二、一审法院认定“农影公司未在协议签署时明确提出对特别节目制作方面的具体要求”事实清楚,合同中虽有对提交特别节目的时长、格式等要求,但该等要求均为技术要求,对节目的具体要求应理解为内容要求而非仅仅是技术要求,对于内容要求应结合播出栏目的特点予以确定,而对于播出栏目,农影公司迟迟没有提供具体栏目信息。三、一审法院认定“农影公司未保证签署并履行协议的全部资质”事实清楚,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农影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拍摄影片可以
在央视农业频道播出,对于资质的理解显然包括农影公司取得央视农业频道的授权。农影公司为独立法人,应取得央视农业频道的授权。四、一审征求过双方对合同解除的态度,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事实清楚,农影公司未对合同解除的判项提起上诉。五、一审法院认定农影公司违约事实清楚,铭鎏公司履行交片任务的前提,一是需要确定具体的栏目,了解栏目内容需求,二是需要央视农业频道提供相应的授权,否则拍摄对象如何确定铭鎏公司有能力将拍摄影片在央视农业频道播出,但农影公司均没有提供,导致铭鎏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农影公司构成违约。对于合同8.3条约定,应理解为铭鎏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是基于农影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此该条款不适用。
铭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铭鎏公司与农影公司签署的《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2.农影公司返还保证金540000元;3.农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6日,甲方农影公司与乙方铭鎏公司签订《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属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直属公司,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电视节目拍摄、制作、
播出合作相关事宜。乙方有丰富的电视节目制作经验,并希望与甲方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电视节目开展拍摄、制作、播出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节目制作播出开展全面合作,现就具体合作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1、具体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将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所属节目播出时间范围内进行特别节目制作播出合作。1.2特别节目基本约定如下:特别节目开播时间:具体开播日双方协商;特别节目播出时间:预计14:00-15:00,以实际播出时间为准;特别节目播出频率:1期/周(暂定);特别节目播出集数:10期;特别节目节目长度:30分钟/期(含广告时长,广告权益归属CCTV-7)正片时长约26分钟;特别节目播出主题:双方另行协商,并进行书面确定。1.3为便于节目的拍摄、制作、播出的顺利,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对接人,进行日常工作的开展。1.4为保证特别节目形态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现有节目保持一致,后期顺利播出,甲方安排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节目导演一名,负责对乙方节目的前后期的整体把控,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撰写创意脚本和分镜头脚本以及素材拍摄等方面提出建议。1.5乙方提供视频的成品为高清视频,像素为1920*1080,符合电视台播出标准。1.6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视频成品进行最终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片
头制作、解说配音等。2、甲方权利、义务。2.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即明确提出对特别节目制作方面的具体要求。2.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约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2.3甲方承诺并保证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相关资质。2.4甲方应积极协调并处理双方需配合完成的工作,特别是节目的包装、送审、播出等工作。2.5在乙方按期完成特别节目制作的前提下,甲方应确保特别节目如期播出。3、乙方权利、义务。3.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约状况,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3.2为确保节目在约定的开播日期如期播出,乙方应按期完成所有10期节目的制作,并保证全部节目制作符合CCTV-7的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特别节目成品的交付和验收。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完成本协议项下关于该片视频制作的所有服务。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全部10集电视片成品提交给甲方,接受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审查,为保证节目能够按约定时间播出,节目需要修改之处甲方要及时反馈乙方,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对节目进行修改,并最终完成节目审查。5、费用及支付。5.1本协议项下之10集特别节目品牌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元整);5.2支付方式:5.2.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5.2.2乙方在完
成10期特别节目,第一期节目通过频道审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第四期节目通过评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第七期节目通过评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保证金冲抵三期节目款。8、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至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即终止。8、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