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系列解读之四: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理念和实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在已经越来越为大家所熟知了,这个在《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里不止一次提及这个话题,可见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因为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爆炸事故,其爆炸波及范围远远超出了企业的围墙边界,甚至爆炸冲击波能达到十几公里之外,常规设计中的防火间距已无法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故最近几年开始提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这个概念,并制定了一些列的风险基准和确定方法。
在此之前,国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防护距离主要是围绕着防火间距和卫生防护间距来展开的。此处的防火间距是这么定义的:“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出自《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然防火间距重点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以及为消防扑救灭火提供可施展的空间而已,并没有考虑有毒气体泄露扩散,以及可燃气体的蒸汽云爆炸带来的危害。
第二个间距即卫生防护间距,是这样定义的:“产生危害因素的部门(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感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出自《SH-T 3024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
范》)”,此处的卫生防护间距,是基于危害因素源对附近密集区域的人员产生的健康危害而做出的防护距离,主要是从环保角度制定的一个空间距离。
上述两个距离,都没有考虑危险源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下,对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所以
如果采用上述两个间距来量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缺乏科学性并且实质上也不能真正保证周边场所的安全防护。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危险特性,以及事故的危害程度,为了从本质上保证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大概从2010年起,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开始组织相关科研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专题研究,在2014年5月,安监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在公告中明确提出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概念,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露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定义,主要考虑的是事故状态下,危化品装置设施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人身安全,不同于为避免正常生产过程中污染物长期排放对周边人员造成长期、
慢性的健康影响而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关于这一点,安监总局在2015年回复山西省安监总局的第46号函文上,已经明确了。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按照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原则来把握危化品装置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且将防护目标分成6个等级,装置也分为新建和在役两种情况,这样的划分充分考虑到每个企业的位置因素,相对来说还是比
较科学的。
图中的个人可接受风险的概念是这样的: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举个例子,以低密度场所为例,个人可接受风险值为1×10-5,他的意思就是在这个场所内某个固定位置的人员,在一年之内的死亡概率为
0.001%,那么按照最多30人来算的话,这个固定位置的死亡率才达到0.03%。
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意思有了上述的风险基准,那么该怎么制定防护距离呢,换句话说,为了达到周边场所的可接受风险标准,对危化品的装置设施的外部距离该怎么确定呢,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
行)》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中,给出了三种计算方法,分别是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和危险指数法。具体的计算方法可查阅13
号公告全文,在此不再展开赘述。
2017年11月,安监总局发布121号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中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更是直接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的列为重大安全隐患,并且在官方的解读文件中,再次明确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而是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由于13号公告当时只是作为一个试行标准下发的,所以结合后来的实践经验总结,又大量吸收和借鉴了新加坡和香港环保署的意见,安监总局在2018年11月正式发布《GB 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三个月后2019年2月正式发布《GB/T 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正式标准的发布替代了原来的13号公告,并且在风险基准上进行了细化调整,对防护目标的分类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了。并且对原13号公告中的社会风险基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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