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机构
及组织设置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第壹节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节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三节行政管理部门和关联部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运作主体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专业服务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和关联部门。物业管理的健康运作的前提是主体各尽其职和相互间的良好协作。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权益和发挥决策、监督功能,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政府主管部门从法制、政策上实施管理和指导,关联部门则于各自业务范围内行使职权。本章对物业管理的运作主体和关联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分别加以介绍。
第壹节物业管理企业
壹、物业管理企业的类别
(壹)按投资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可分为全民、集体、联营、三资、私营等企业。
(1)全民物业管理企业即国有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运营管理权;
(2)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劳动众集体所有;
(3)私营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4)联营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或组成新的运营实体,取得法人资格;或共同运营,不具备法人条件,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运营,且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三资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于中国境内设置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中国政府批准于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运营企业,或举办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二)按股东出资形式
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X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
(1)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之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物业管理股份XX公司是壹般由5个之上发起人成立,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XX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于1000万元人民币之上。目前,商业、贸易、工业、房地产等行业中有壹批股份XX公司。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发展,集团化的物业管理股份XX公司将逐步出现;
(3)股份合作型物业管理企业,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愿合作、自愿参股、民主管理、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入股分红。这种企业股东壹般就为职工,股东订立合作运营章程,按其股份或劳动享有权利和义务,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起名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全国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如市到1997
年为止,共有物业管理企业1540家,其中内资企业为856家,三资企业为108家,XX公司和股份公司为537家。内资企业中,由原房管所转制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为157家。上述1540家物业管理企业对全市范围内近9600万㎡的各类物业进行着管理服务职能。(三)按运营服务方式
分为代理租赁服务型、委托管理服务型俩种。
(四)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壹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的专营公司或子公司;另壹种是以其他运营项目为主如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等而兼营物业管理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部。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
(壹)组建条件
1.企业名称预先审核
企业有名称,犹如自然人有姓名壹样。企业的名称壹般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所于地、具体名称、运营类别、企业种类等。其具体名称可考虑原行业的特点、所管物业名称特点、地理位置、企业发起人名字等,如“东湖”、“万科”“XX别墅”等。除叫物业管理公司外也有称物业管理XX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物业公司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党政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对于企业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名称只限于全国性的大公司、国务院或者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于企业名称中用“总”字的必须设三个之上分支机构等。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后成立的公司,例如三资公司或者公司运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应当于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以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例如设立外商投资的物业管理企业,于报经有关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前必须将申请名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XX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必须提交: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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