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签证制度
出国签证办理流程一、中国签证制度的形成
在国际上,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已有了有关签证的规定,俄国和土耳其在1889年以后就要求外国人入境时办妥签证。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护照制度的普遍建立,签证制度也随之普遍广泛流行起来。有的国家为了为了便于人员往来,在互惠对等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我国的签证制度,也是随着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而确立和不断改进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对出入或过境我国的中外籍人员,不论持何种护照证件,均需申请办理我国的入、出过境签证(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互免签证)方准入境、出境或过境我国。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境,不但要办妥前往国的有效签证,还必须办理我国的出入境签证。当时的签证种类有外交、公务、普通三种,又分入境签证、出境签证、过境签证及直接过境签证。这个规定是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制定的,对控制控制本国公民出境和防止漏洞是完全有必要的。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与各国贸易、科技、文化、体育等友好往来日益频繁,因公出国人员大量增加。在这种形势下,再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办理出境签证已无多大必要性,况且因公出国人员是经各派遣部门严格审查,出国任务都是经国务院和有关领导机关批准,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为此,国务院于1979年8月30日批准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
因公出国人员免办出境签证》的规定,该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对因公出国人员凭有效护照出入我国国境,免办出境签证。但持因私普通护照人员出入国境仍需按原规定办理签证。1980年3月,我国签证又有了改进,取消了限制口岸,不填写停留期限,签证项目采用中英文对照。1985年11月22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1986年2月1日执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殊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
政府主管机关指定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从此,我国的签证制度就只对外国人而言,且只有入境过境两种。1999年1月1日前,我国的签证的样式是蓝印章式,由于使用时间过长,防伪技术含量低,所以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版粘贴式签证,并于2001年10月全国启用新新版签证。由此可见,我国的签证制度是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发展。不断简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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