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出国签证办理流程第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涉外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审批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分类及审批管理
第三条 出国(境)可以分为因私出国(境)和因公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且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不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我校因公出国(境)可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公派留学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使用因公护照。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如遇特殊情况(办理完整因公手续时间不足但确需执行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等)需持普通护照(证件)出国(境),应事先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出行前完成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公派出国留学按照文件精神,原则上均使用普通护照。公派出国工作参考公派出国留学办法执行。公派赴港澳地区留学、任教、合作研究等事项,按照文件规定,按照因私渠道办理(一个月以内赴港进行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事项仍需办理因公赴港手续)。因公赴台湾地区必须持用因公证件。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国家公派的人员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单位公派的人员由人事处或相关单位负责选拔(特定项目如中美1+2+1项目,因涉及师生同行,由国际处选拔)。学校公派人员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参照国家公派手续,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国际处备案;二级单位公派人员校内出国(境)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处备案。教师出国(境)研修可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6]100号)执行。
第六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分为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公务出国(境)(以下简称领导公务出国(境))、一般公务出国(境)和业务出国三种。
第七条 领导公务出国(境)和一般公务出国(境)是指出国(境)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使用学校(或学院)或国家的经费,以执行国家教育外事政策以及学校或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出国(境)。此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期限、次数、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出国(境)活动。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的公务活动,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第八条 业务出国主要包含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以及教职工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出国(境)等。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业务出国(境)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业务出国原则上经费应使用非公务经费(如各类科研经费)。
第九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出访人员应首先通过论文保密审查,完成《西南交通大学非涉密学术论文(着作)保密审查表》后才能报国际处开始审批流程。
第十条 短期培训应注意压缩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应认真审批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培训。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一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因公出国(境):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随访家属;
(三)非在职在编人员;
(四)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五)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七)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九)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出访须有国(境)外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经费来源和外方邀请人亲笔签名等。公务出访需要级别对等的外方邀请人亲笔签名。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提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过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预审的《西南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预审表》(附件1),人员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国(境)天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出访人员信息、请假天数;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预审表的“人事处意见”需经人事处审核并签字,“计财处审核意见”需认真填写完整,并经计财处审核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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