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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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碧辉,*,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被申请人李志高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强,*,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申请人潘碧辉丈夫的表哥,由湘乡市东郊乡柘塘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李志高,*,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潘碧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志高死亡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已到被申请人李志高,申请人潘碧辉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申请人潘碧辉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潘碧辉撤回申请。
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潘碧辉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智毓
李志出了什么事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莎
书 记 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