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博、王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95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志锋李芳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志锋李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文博;王爽;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文博王爽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文博王爽
【当事人-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文博;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王爽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文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郭文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文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3:02:59
郭文博、王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95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爽。
原审第三人: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南区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梁吉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文博因与被上诉人王爽、原审第三人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文博于2021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文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文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文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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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姜海宽
审判员 李志锋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伍海玲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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