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国平、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鄂07民终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志伸缪冬琴项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柯国平;王小玲 
【当事人】柯国平王小玲  李志出了什么事
【当事人-个人】柯国平王小玲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柯国平 
【被告】王小玲 
【本院观点】上诉人柯国平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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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1 01:08:18 
柯国平、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民终2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玲,曾用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国平为与被上诉人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国平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国平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柯国平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
     -2-
     柯国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志伸审判员缪冬琴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林 立 书  记 员 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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