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峰、张松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5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3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志锋李芳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志锋李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雪峰;张松柏;曹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当事人】白雪峰张松柏曹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雪峰张松柏曹丽娜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翟绍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绍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绍辉
【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雪峰;张松柏
【被告】曹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雪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张松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2:42:31
白雪峰、张松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33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小丽(白雪峰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绍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丽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层、20层。
主要负责人:李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雪峰、张松柏因与被上诉人曹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雪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张松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姜海宽
审判员 李志锋
审判员 李 芳
李志出了什么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丽娜
书记员 侯冠丞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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