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坤、张蕲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6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 
【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志坤;张蕲红 
【当事人】李志坤张蕲红 
【当事人-个人】李志坤张蕲红 
【代理律师/律所】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新华 
【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志坤 
【被告】张蕲红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证明当事人和解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李志坤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出具借据时受张蕲红胁迫的事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李志坤并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李志坤虽提供证据证明与张蕲红签订有股东合同,但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仍为李志坤、周佳慧二人,张蕲红并未被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李志坤上诉提出张蕲红“退股"违反法律规定,无事实依据。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李志坤向张蕲红出具借条,并已按约定部分履行,足以证明李志坤与张蕲红就股权纠纷和解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将出资转为借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李志坤亦按约定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张蕲红要求李志坤按约定偿还下欠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李志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志出了什么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志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8:38: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30日,李志坤登记成立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李志坤、周佳慧,李志坤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李志坤邀约其同学张蕲红和案外人李福星、李亮三人参与投资,2016年9月28日和10月5日,张蕲红通过支付宝向李志坤中国银行个人账户陆续转账三次,共计120000元。2016年10月17日,李志坤、张蕲红、李福星、李亮四人共同签署股东合同,约定:出资预算800000元,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李志坤占注册资本51%、李福星占注册资本20%、张蕲红占注册资本15%、李亮占注册资本14%,并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24日,张蕲红在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志坤因退股问题发生纠纷,李志坤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进行了调解处理,后经双方协商,李志坤同意张蕲红退股,并将张蕲红之前投入的120000元作为借款处理,当天付款70000元,同时约定余款5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在张蕲红拟好的借条上签字捺印确认。后因李志坤未按期偿还欠款50000元,张蕲红遂提起诉讼。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仍为李志坤、周佳慧二人。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志坤与张蕲红之间名为借贷关系,实为股权转让关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
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尽管本案当事人之间系股权转让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本案所涉借条系被告与原告在发生纠纷协商后就其下欠的股权转让款所出具的借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要求,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志坤应该按照借条内容履行偿还欠款50000元的义务。李志坤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在借款条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张蕲红主张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李志坤抗辩其在张蕲红胁迫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因该借条出具当天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并未显示有胁迫情节,事后李志坤亦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故不予采信。关于李志坤抗辩退还投资款的主体应为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志坤出具借款条据系职务行为,故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李志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蕲红欠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欠款付清日止)。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志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张蕲红通过转账方式向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2万元整,后于2016年10月17日李志坤、张蕲红、李福星、李亮四人签订股东协议,四人在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也发放了工资。一审法院确定双方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张蕲红于2017年6月24日邀请社会散杂人员威胁李志坤,虽然报警记录上没有记录受威胁的事实,但足以证明李志坤的人身受到威胁或精神恐惧,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出具借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张蕲红强行退股违反法律规定。 
李志坤、张蕲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11民终6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坤,又名李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志坤因与被上诉人张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志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张蕲红通过转账方式向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2万元整,后于2016年10月17日李志坤、张蕲红、李福星、李亮四人签订股东协议,四人在深圳市瑞鸿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也发放了工资。一审法院确定双方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张蕲红于2017年6月24日邀请社会散杂人员威胁李志坤,虽然报警记录上没有记录受威胁的事实,但足以证明李志坤的人身受到威胁或精神恐惧,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出具借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张蕲红强行退股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