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德庆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3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1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靳玲纳敏李娟 
【审理法官】靳玲纳敏李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德庆;苏旭辉;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德庆苏旭辉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祁德庆苏旭辉 
【当事人-公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远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远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远 
【代理律所】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祁德庆;苏旭辉;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祁德庆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祁德庆撤回起诉;    三、准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
费96元,由祁德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96元退还该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9-21 22:57:01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德庆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11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滕林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德庆,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苏旭辉,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被告: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B5T4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南京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孝礼,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德庆、原审被告苏旭辉、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被上诉人祁德庆,原审被告苏旭辉、青海爵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孝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16日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嘉
李志出了什么事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先行清偿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祁德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祁德庆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祁德庆撤回起诉;
     三、准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元,由祁德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96元退还该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靳玲
审判员纳敏
审判员李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某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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