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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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有媚,*,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冯笑,*,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有媚与被告冯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原告吴有媚、被告冯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545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佛山市禅城区泽明纺织商行是吴某经营的
商行,其主要经营纺织品买卖。泽明商行与被告冯笑有业务往来,泽明商行向被告冯笑供应棉纱。经对账,被告冯笑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吴某经营的泽明商行货款172452元。其后分别于2018年2月5日,农业银行转账10000元,2019年1月17日,农业银行转账8000元,2020年1月10日,农业银行转账5000元,2021年2月2日,农业银行转账4000元,所以被告冯笑尚欠货款为145452元整。泽明商行是个体户,其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吴某是原告的父亲,吴某于2017年7月6日死亡。泽明商行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吴某享有。现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同意由原告享有对被告的债权,故原告享有本案的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辩称:一、原告对被告不享有合法债权,案涉货款吴某已于2012年与被告做核销处理,被告与吴某之间往来的基础法律事实已经因销账而消灭,原告作为吴某的继承人刻意隐瞒该事实,在吴某过世后先以母亲没钱过年请求经济帮助,其后变本加厉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在被告明确拒绝签订欠条后,原告又通过自发自说的诱导方式发送的短信,以上均不能作为合法的债权凭证,债务2012年核销后被告并未同意负担该笔货款,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应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1.原告与吴某在2005年-2006年开始有往来(当时泽明纺织商行尚未注册),双方属于业务合作,交易习惯是,
被告不需要垫资拿货,原告到客户后告知吴某,吴某认可该客户实力后就让原告跟单,客户通过被告在原告处下单后,被告负责送货和收款,被告收到货款后向吴某付款,案涉货款均属同一个客户(黄某)的坏账,2007年左右被告与吴某停止合作,但黄某的货款尚未收回,2009年左右吴某与被告对账,黄某拖欠的货款约170000元,虽然双方停止合作,但被告答应会继续跟进黄某货款的追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前期被告向黄某仅追回货款约10000元,后期因黄某无法联系,吴某自己也联系不上,基于双方业务合作风险共担,吴某同意被告个人再垫付部分款项后,该笔货款做核销处理,被告个人向吴某付款35000元左右,合计45000元左右(每次回款均在吴某的计数本签名确认),吴某同意销毁对账单和欠条,该笔货款做核销处理,自此之后,直至2017年吴某去世,被告没有向吴某付款,吴某及其近亲属(包括原告在内)也均未向被告催款;2.2017年吴某去世后,原告等以母亲没钱过年为由,请求被告多少补点钱,虽然案涉债务已经核销,但被告心软,知道吴某生有子*四五个,自己年底也有养老金没用完,的确该笔坏账也过意不去,就在2018年2月5日(春节左右)给吴某的配偶陈连好转账10000元,原告等也明知是义务帮扶,所以之后也只有春节左右,才以母亲没钱过年,请求被告给钱,被告支付了2-3次后,原告就当成是被告的义务,变本加厉,被告2021年春节转账4000元,原告嫌少,后原告要求被告
写具欠条,被告明确拒绝后,原告遂又在短信中诱导式自发自说债权金额,但被告的回复坚持只愿意在每年底养老金有剩的情况支付一些给陈连好过年,其他条件不答应。二、原告主张买卖合同及货款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应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欠条、对账单等资料为凭,本案因为事实上债务已经核销,原告并未能出具相关债权凭证,而是以自导自演的方式制作单方债权,比如在2019年1月17日的转账单中自己手写债权金额,或在2021年的短信中诱导式自发自说债务金额,包括在起诉状中,故意不陈述案涉货款形成的时间,故意隐瞒吴某已与被告核销案涉货款的事实,故意隐瞒被告2009-2012年向吴某现金回款45000元左右的事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所有诉求;三、案涉货款即使在2009年对账时,被告与吴某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利息、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与吴某于2012年核销该笔债务后,债务已经消灭,更不存在利息或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主张案涉货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案涉货款形成在2006年左右,2012年被告与吴某核销债务后债权已经消灭,在2012年后吴某及其继承人均未向被告再主张权利。本案原告单方制作的债权凭证,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和确认,其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求。另:案涉欠条中并无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故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其计算标准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欠条金额为172452元,除银行转账外,被告另行支付了现金45000
元,有在原告的记数本上签名,但被告并无书面凭证。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金额不正确,因时间长远,被告认为欠款金额应约为10万余元。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回应:对被告陈述曾支付现金45000元不予确认,原告从未收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庭情况证明、吴某家庭户常驻人口登记卡、吴有爱家庭户常驻人口登记卡、放弃继承声明书、欠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未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欠条,内容:因本人资金周转不便,兹欠吴某货款总额172452元。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出具日期2017年3月25日。
2018年2月5日、2019年1月17日、2020年1月10日、2021年2月2日被告分别向陈连好转账10000元、8000元、5000元、4000元,合计27000元。
另查明一,佛山市禅城区泽明纺织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登记状态为注销。
农业银行转账另查明二,吴某于2017年7月6日死亡。2022年6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家庭情况证明,内容:根据档案记载和调查,兹证明我村已故村民吴某(*,1948年12月29日出生,于2017年7月6日在南海区死亡,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的家庭情况如下:一、吴某的父亲是吴松光,已于2006年5月13日死亡;母亲是徐连*,死亡时间不详,先于吴某死亡。二、吴某生前只结一次婚,配偶是陈连好,现健在。吴某与陈连好于1972年在西樵结婚。三、吴某与陈连好总共有5名*儿,分别是吴有爱、吴有焕、吴有桃、吴有霞、吴有媚,5名*儿均健在,暂未发现吴某有收养子*,非婚生子*,继子*。
2022年7月4日,陈连好、吴有爱、吴有焕、吴有桃、吴有霞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内容:五声明人为被继承人吴某配偶及其中的四名子*,被继承人吴某于2017年7月6日死亡。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现五声明人作为吴某的继承人,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就被继承吴某的如下遗产作出放弃继承的确认:一、被继承人吴某生前经营佛山市禅城区泽明纺织商行,经对账确认,2017年3月25日,冯笑尚欠货款现金172452元未偿还,其后分别于2018年2月5日,农业银行转账10000元,2019年1月17日,农业银行转账8000元,2020年1月10日,农业银行转账5000元,2021年2月2日,农业银行转
账4000元,所以冯笑尚欠货款为145452元整。吴某于2017年7月6日死亡,泽明商行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吴某享有。二、五声明人自愿放弃对第一条中吴某享有的对冯笑的债权;同意第一条中吴某享有的对冯笑的债权由被继承人*儿吴有媚继承。三、本声明不可撤销,五声明人清楚本书面之意思并自愿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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