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2.12.13
【文 号】农银发[2002]182号
【施行日期】2002.12.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农银发[200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
售汇业务操作。
农业银行转账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包括: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购汇,仍须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授权银行办理,我行不予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系指赴国(境)外正规大学直接攻读预科以上学位(包括
预科)的自费留学人员及根据国(境)外正规大学要求需要交付一定保证金或进行一段时间语言学习后、再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位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三)人民币保证金是指对于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外汇局允许居民个人先交纳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后再购汇作为外汇保证金取得前往国家签证。
  (四)直系亲属救助是指境内居民在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时的用汇。
第二章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的范围包括: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国际组织会费、邮购、出境定居、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
  第五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的标准:
  (一)旅游: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地区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
  (二)朝觐: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三)探亲会亲: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四)就医: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五)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
  (六)其他出境学习: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七)商务考察: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八)外派劳务: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九)被聘工作: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十一)邮购:等值1000美元;
  (十二)出境定居: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三)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
  (十四)国际交流: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五)培训: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六)其他:等值1000美元。
  (十七)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以上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在以上第五条规定限额以内的,我行可凭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为其办理售汇;超过规定限额的,我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售汇,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核准件遗失,居民个人可凭补办申请及原申请时的证明材料到原外汇管理局补办。
  第七条 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
  居民个人所购自费留学项下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学校账户或持汇票、施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等值2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往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携出。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账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