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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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明星,*,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重,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敏,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海东,*,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锋,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丽钦,*,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汤明星与被告林海东、郑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明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重、陈翠敏和被告林海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丽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郑丽钦偿还汤明星借款本金57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22728元,本息合计6272728元。二、判令郑丽钦偿还汤明星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三、判令郑丽钦偿还汤明星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700元。四、判令林海东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丽钦、林海东承担。事实与理由:汤明星与郑丽钦、林海东系朋友关系,郑丽钦、林海东系夫妻关系。郑丽钦、林海东
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汤明星借款,具体借款情況如下:1.2020年10月30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50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转账50万元。2021年1月18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20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转账20万元。2021年1月19日,郑丽钦向汤明星还款15万元。2021年1月27日,汤明星向郑丽钦转账45万元,双方约定次日汤明星再向郑丽钦转账50万元,结欠借款150万元,并由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150万元,月息2分,按月付息;另借中信银行信用卡(尾号5298),额度30万。2021年1月28日,汤明星依约向郑丽钦转账50万元。但该笔150万元借款,郑丽钦仅支付利息至2021年8月份,剩余本息至今未付。2.2021年6月15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100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474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100万元。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郑丽钦借到汤明星100万元,利率为每月2%;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至当地法院解决,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但该笔借款本息郑丽钦分文未付。3.2021年8月30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25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30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5万元,之后郑丽钦向汤明星还款5万元。2021年9月7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180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3019的兴业银行卡转账180万元,结欠借款
200万元。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借到汤明星200万元,利率为每月2%,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至当地法院解决,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但该笔借款本息郑丽钦分文未付。4.2021年8月30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5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30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5万元。2021年10月20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45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30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45万元,结欠借款50万元。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借到汤明星50万元,利率为每月2%;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至当地法院解决,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借条》出具后,该笔借款本息郑丽钦分文未付。5.2022年3月2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5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8794的中信银行卡转账5万元。2022年3月28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70万元,当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尾号为8794的中信银行卡转账10万、50万、10万,共计70万,结欠75万元。林海东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载明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由林海东全部担保。但该笔借款本息郑丽钦分文未付。郑丽钦共向汤明星借款本金575万元及利息,但林海东、郑丽钦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依据双方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
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故郑丽钦应向汤明星偿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林海东自愿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承诺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其全部担保,故林海东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请求判如所诉。
林海东辩称:林海东并未在任何一张借条上签名,2022年3月28日的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签名,不能确定借款人是谁,故林海东提供的担保是无效。而且林海东并不知道郑丽钦实际借款多少,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郑丽钦未作答辩。农业银行转账
汤明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证据,林海东对落款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的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可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海东、郑丽钦于1995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27日,汤明星分别向郑丽钦转账50万元、20万元、45万元。2021年1月19日,郑丽钦向汤
明星还款15万元。2021年1月27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150万元,其中50万元于2021年1月28日支付;按月利率2%计息,按月付息;另借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万元。2021年1月28日,汤明星向郑丽钦转账50万元。2021年6月15日,汤明星向郑丽钦的账户转账100万元。同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起诉至当地法院解决,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2021年8月30日,汤明星向郑丽钦的账户转账25万元。之后郑丽钦向汤明星还款5万元。2021年9月7日,汤明星向郑丽钦指定的户名为朱燕玉的账户转账180万元。同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200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起诉至当地法院解决,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2021年8月30日、2021年10月20日,汤明星向郑丽钦的账户分别转账5万元、45万元。2021年10月20日,郑丽钦向汤明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50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起诉至当地法院解决,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28日,汤明星向郑丽钦的账户分别转账49990元(信用卡)
、70万元(50万元一笔、10万元两笔)。2022年3月28日,林海东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汤明星出具《借条》,该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今借到(出借人)汤明星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750000.-元。利率为每月×%。如借款人未按时付利息,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至当地法院借款,借款人承担由此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另郑丽钦向汤明星借款我全部担保。(请汇到郑丽钦中信:62176813041XXXXX)。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林海东。2022年3月28日。”后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致引起诉讼。汤明星自认,郑丽钦于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28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7日、2021年7月25日、2021年8月27日各向其支付3万元,用于偿还2021年1月27日的150万元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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