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中国农业银行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物业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晰。应按照物业费支出类别和部门职责范围,明确物业的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二)预算控制。应遵循必要性、效益性和规范性原则,加强物业费的预算管控。
(三)核算规范。应明确物业费的核算范围和要求,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风险防范。应建立物业费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列支规定
第五条 要规范“物业管理费”科目的列支范围,严格区分“物业管理费”与其他费用科目之间的界限。
(一)不得通过本科目列支本行员工的任何费用,不得在本科目列支应由员工自行承担的物业管理费。
(二)除合同约定需向物业公司直接支付的款项外,不得在本科目列支与该公司委派到农
业银行服务人员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物业公司为农业银行提供会议服务,并单独计费和开具发票的,应在“会议费”科目列支。
(四)物业公司为农业银行提选聘保安等安全方面服务的,应根据物业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在“安全防卫费”科目列支。
(五)各级行向市容管理部门等直接支付的门前三包费、垃圾清运费等,应在“其他费用”或“公杂费”科目列支。
(六)各级行业务岗位派遣员工工资应在“劳务用工工资”科目列支,不得在“物业管理费”列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的列账原始凭证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事项为依据,符合外部监管制度和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载明收费期间。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付款期限与金额必须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相一致,核算上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管理分工
(一)后勤保障部门为物业管理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合同条款规定,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主张和行使业主的各项权利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信息调查;负责物业管理费支出管理台账登记和预算草案编制等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门为物业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核算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控制,以及业务核算、事后监督等工作。
(三)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代表本行与物业公司业务谈判、拟定合同等工作。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有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论证、参与谈判、草拟或审核相关合同等。
(五)审计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上述各部门分类与本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由各级行视部门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予以明确。
第九条 农业银行物业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应遵循“统筹安排、集约管理、效益优先、控制成本”的原则,按照“上下结合、综合平衡”的方式,汇总编制本行物业费用年度预算。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应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编制本行物业费预算草案,和年度费用预算草案一并逐级上报至总行。年度预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下达。
第十条 年度预算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各行物业费应严格控制在下达计划以内。在实际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年度费用预算无法满足需要的,应及时向上级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主要包括:物业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差异的主要原因、预计全年物业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行应加强物业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开支,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各级行应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反馈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在次年就上年物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向有权审批人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资质审查。为农业银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是依
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资质证书与其所承接业务相适应,并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要求采购。各行不得利用支付物业管理费名义向自办实体转移资金。
农业银行转账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原则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平等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行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费应实行事前审批。对实施物业管理社会化的项目,应根据财务授权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拟申请实施物业管理社会化项目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向本级财务会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拟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或新增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原因说明。
2、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指导价情况或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市场价格水平。
3、预计物业管理费全年支出情况。
4、拟采取的物业公司选聘方式等。
(二)财务会计部门在统筹考虑本行费用承受能力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应报经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大额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务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超出本行权限的事项,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收集整理本行申报及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
(三)按照最终审批意见,落实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后,应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报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报财务会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付款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合同有关规定,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验收合格,经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向财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二)财务门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和合同有关条款,对付款金额等进行审查无误后,以转账形式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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