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不当得利案件总结
不当得利案件
案件一:
网上转账:
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农业银行转账
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
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35万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被告刘某红账户这一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实,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刘某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马某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兴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刘映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刘某红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被告刘某红应将不当得利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案件二:
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6月在网上购买机票被骗40万余元。案发后,东莞公安及法院联合行动,跨四省八市最终成功追回逾九成被骗款项。
网上搜索打折机票被骗
2010年6月11日,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负责人购买机票。公司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搜索“打折机票”时,搜索到一家优惠网站,并拨打了该网站的订票,按对方要求将机票款1258元转入对方王某德的个人帐户。转帐成功后,对方以输入验证帐户为由,骗取该工作人员按其要求操作,结果工作人员又将帐户余额401818元转入被告王某德的个人帐户。后工作人员发觉账户金额被转走,马上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发现该工作人员转入王某德帐户的款项已被分解转入被告曹某等9人的帐户。公安机关按案款的流向冻结了相应帐户,但操作电话的王某德却不见踪影。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给受害人,遂告知该受骗公司向法院起诉。
十被告户籍跨四省八市
数控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德、曹某等10人,请求法院判决十被告归还骗取的40多万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法院调查,该案被告人共有10人之多,且被告的
户籍地址横跨四省八县市。“经过银行查账我们发现,被告户籍分布在海南、河南、广东和广西四省,要想挽回事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执行款项上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办案法官龚国柱说。
据悉,大朗法庭在诉讼阶段,前后共安排13名司法人员参与办理案件。办案人员亲自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针对接收赃款账户的情况进行询问。最终,法庭对全部被告执行到位375024.44元,追回被骗款项的93.46%。
案例三:
保姆在家里工作摔伤,雇主要负责么?昨日,一起民事纠纷在深圳中院开庭,保姆刘某在晒晾床单时摔倒骨折,事后把雇主告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雇主赔偿6万余元,但雇主不服,提起了上诉。
据了解,保姆刘某从2005年2月起在朱先生夫妇家做保姆。2008年9月25日中午,刘某在朱先生家阳台晒晾床单时,因其站立凳子上的凳脚断裂,刘某摔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过程中,朱先生夫妇实际承担了医疗费用。2010年4月19日,刘某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同时要求返还保险金
去年,刘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朱先生夫妇,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7万余元。此外,刘某还为自己买了保险,她支付给朱先生夫妇保险理赔金1万元,这笔钱部分用于医疗,刘某另案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朱先生夫妇要求返还。
一审时,朱先生夫妇事故是刘某自己重大过失所致,同时他们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刘某的诉求没有依据。
去年10月,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雇员刘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朱先生夫妇赔偿6.5万余元。在另一起刘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法院也判朱先生夫妇返还保险理赔金。
一审判决后,朱先生夫妇对两起判决都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朱先生夫妇一方仍坚持认为刘某要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赔偿金额也提起了异议。对于不当得利一案,朱先生夫妇认为不当得利不成立,他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刘某也没有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法》损益相抵原则,刘某主动给付1万元保险理赔金给他们作为医疗费补偿也是有合法依据的。
案例四:
去年3月,一名中年女子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6000多元定期存款早已被人提取一空!经银行查询,原来是被另一名同名同姓的老太提走。银行返还事主存款后,将取走钱的老太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而老太认为这是银行的过错,不该储户退钱。
缘起:张冠李戴发错钱
2006年1月19日,年近九旬的黄老太凭身份证到农行沙河支行办理挂失业务,并根据银行提供的账号和金额填写了《挂失申请书》。数天后,银行为黄老太办理了存单的“挂失补发”。同年4月28日,黄老太凭该存单到银行取走了6532.64元。
2010年3月9日,银行收到了与黄老太同名同姓的储户黄×贞的信件,称其在2002年11月12日在该银行开立了一年期定期存单,本金6202元。日前,她要求办理取款手续,却发现该笔款项已在2006年4月28日被提取,要求银行协助退回存款。
银行核对了存款凭条和储蓄存单,发现补发给黄老太的存单账户,实际为黄×贞所有。银行在将钱退回给黄×贞后,要求黄老太退还款项,黄老太则认为取款账户就是自己的,且有银行补发的存单为证。协商无果后,银行将黄老太告上越秀区法院。
法院:不当得利应还款
银行方面认为,黄×贞开户时留存的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均与黄老太在办理挂失业务时留存的相关资料明显不符;同时,原始存款凭条上的签名也与黄老太在《挂失申请书》以及支取定期存单上签名明显不符,因此,该定期存单上的资金实为与黄老太同名同姓的黄×贞所有。
越秀区法院认为黄老太补领的存单是农行沙河支行的误解而造成张冠李戴的结果。黄×贞持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证明该黄×贞与银行存在合同关系,而黄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银行向储蓄存单的真正持有人黄×贞支付了款项,因此,黄老太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其归还款项。
被告:过错方应是银行
判后,黄老太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委托律师表示,该案的过错方是银行,责任不应由储户承担。本案实质就是一笔定期存款由于银行的过错开出了两张定期存单,既然当时银行凭身份证受理了黄老太的挂失,就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存款关系。黄老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凭真实存单取款,没有故意使用不法手段骗取他人存款,不应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不过二审法院没有采纳黄老太的说法,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例五:
河南省新郑市王十江与高玲利为彻底断绝婚外情关系,双方签订了没有“任何纠纷”的协议,断绝一切来往。几个月后,王十江又突然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索要之前从银行取走其四万元存款。1月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今年40岁王十江是新郑市人,做建材生意。2007年底,王十江家里装修,通过熟人介绍,聘请新郑市某装修队高玲利的父亲高某为其装修,高玲利随父亲到王十江的家里搞装修。
高玲利比王十江小四岁,性格外向,身段苗条,王十江对高玲利爱慕不已,经常以买材料为名带高玲利出去玩,高玲利似乎看出了王十江的心思,她对王十江事业有成,体贴入微的关怀也慢慢产生感情。一来二去,双方在外边发生了婚外情。但碍于双方都已建立起了家庭,又都不想破坏家庭,他们经常以各种借口欺骗家人在外姘居。
王十江和高玲利发生婚外情后,王十江瞒着妻子拿家里的钱供两人吃喝玩乐。据王十江的妻子讲,在这期间,她以为丈夫做生意赔本了,没有想丈夫有婚外情。事后,高玲利声称,她与王十江交往期间,王十江十分吝啬,她瞒着丈夫从家里拿着出六万块钱,供两人在外玩乐。
2010年5月27日,高玲利从王十江的衣服里掏出一个农行存折和身份证,因该存折是通用的密码,她从银行取出了40000元存款。四天后,高玲利把取钱的事告诉王十江,说:“俺家里事,我先用用。”当时双方关系十密切,王十江也没有说什么,没有因取钱事影响他们的婚外情。
三个月后,高玲利和王十江婚外情传到她丈夫赵某的耳朵里,在赵某严逼追问下,高玲利承认与王十江已有两年的婚外情。高玲利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有两个儿子和一个疼家爱她的丈夫。她与王十江婚外情,纯粹是为了给平淡生活一点激情,根本没有想过与丈夫离婚。在高玲利苦苦哀求下,赵
某原谅了她,但要求她从此与王十江一刀两断。
8月26日,高玲利到王十江,说她丈夫已知道她的婚外情,她不想因为这事破坏家庭。据王十江讲,当时他担心高玲利的老公打他或他,也没有多想,就与高玲利协商,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王十江、高玲利好合好散,互不骚扰,各自生活,以后,不准以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向对方通话。事前事后没有纠纷,永不再提。”的协议书,却把他借给高玲利四万元忘记了,没有想会引起纠纷。
几天后,王十江突然想起自己借给高玲利四万元借款,便将高玲利约出来,要求其返自己四万元借款。高玲利却不认帐,她说,她已经还给他两万元,是他主动放弃两万元,以双方已经签订没有任何纠纷协议为由拒绝还款。
在多次向高玲利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王十江将收集到高玲利在银行取款的相关证据,在10月14日以不当得利将高玲利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玲利立即返还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王十江辩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0年5月27日,被告私自将原告所拥有的银行存折上的40000元存款取走,占为己有。直到6月1号,被告才告知原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十江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户名为王十江、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存折系原告所有,被告在此存折上取走40000元,该存折是通用密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一份,取款时间为2010年5月27日,户名为王十江,代办人姓名为高玲利,证明被告在原告存折上取款40000元;2010年8月26日协议一份,证明本协议签订时不存在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现金问题。被告高巧针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能成立。被告取款是经原告方同意取的款,当时原告把银行密码及身份证都给了被告,且此款双方已于2010年8月26日全部结清,并签有协议。
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8月26日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于当天经结算,无任何纠纷。
法院认为:2010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有效民事行为,从原、被告在协议中签名之时起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从原告的存单中通过银行取款40000元属实,但该行为发生在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前。同时,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原告已经得知被告持自己的存单从银行取走40000元。再者,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事前事后没有纠纷,永不再提。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时起,双方对有关40000元取款问题已经加以解决。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后,任何一方无权再向对方索要协议签订之前发生的债务。据此,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返还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十江的诉讼请求
第二篇:论不当得利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论不当得利
【内容摘要】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它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属民法上的债权范畴。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由来已久,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该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又对其作了具体的解释,供审判实践中操作。但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经常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而难以准确认定,处理意见易产生分歧。笔者在本文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类型、返还责任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不当得利逐一加以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不当得利条件模式
一、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
法学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理论上阐释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为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没有对受益人的主观意志方面进行界定。受益人获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能够成立不当得利,这在我国则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
多数学者持肯定说:受益人获利时是否明知无合法根据,对不当得利的成立没有法律意义,这只是确定财产的返还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②否定说主张,在不当得利中,“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取得的不应当取得的利益时的主观状况应是善意的,”并且认为“只有基于善意的主观状况所取得的不应当取得的财产才能具有不当性,而不是非法性。”③但是,这个观点没有得到深入的探究,而且又因此观点未能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在诸多方面与肯定说藕断丝连,难免自相矛盾,由此对我国民法原有理论的影响效果不甚明显,更未触动民事立法。
二、受益人恶意受益行为的违法性
(一)、不当得利是否是违法行为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受领人返还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就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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