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国武祝关英与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
【审理法官】李菊霞赵青罗太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祝关英;雷国武;周小燕
【当事人】农业银行转账祝关英雷国武周小燕
【当事人-个人】祝关英雷国武周小燕
【代理律师/律所】廖宏渊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宏渊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宏渊
【代理律所】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祝关英;雷国武
【被告】周小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自己并代老公雷国武向周小燕出具的借条是否真实有效。首先,该借条载明,“为工程项目投资,2012年3月1日向周小燕借到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2%月息。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1日。后因资金困难,本息均没支付。现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累计144000元。双方再次约定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2%计利息。”该借条与周小燕持有的2012年3月1日祝关英出具的借条原件时间、金额吻合,另外,该借条载明了借款用途,对出借方式即以现金出借进行明确,对利息进行了阶段性结算,内容具体详细,应为祝关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祝关英称雷国武已经超额归还了案涉借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本案借条,雷国武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本案借条形成于2018年12
月1日,祝关英与雷国武为夫妻关系,其陈述缺乏真实可信性,也与雷国武在2018年与周小燕的聊天中表明自己负有还款义务的说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最后,该借条载明为工程项目投资,属于祝关英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雷国武在与周小燕的聊天中对归还借款并无异议,故该借条真实有效,应由祝关英和雷国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祝关英、雷国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5元,由祝关英、雷国武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1:52: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日,祝关英、雷国武向周小燕借得15万元,祝关英向周小燕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12月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祝关英向周小燕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为工程项目投资,2012年3月1日向周小燕借到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2%月息。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1日。后因资金困难,本息均没
支付。现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累计144000元。双方再次约定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2%计利息。该借条上祝关英签字确认,并代雷国武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小燕按照约定向祝关英、雷国武提供借款后,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祝关英、雷国武有按约定向周小燕归还借款的义务,祝关英、雷国武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周小燕主张祝关英、雷国武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周小燕的利息请求,因双方确认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1日,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2月2日,现将周小燕的利息请求调整为,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借款为止。关于祝关英、雷国武提出借款已还清,2018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条是祝关英不了解实际还款情况,错误出具的反驳意见。祝关英、雷国武为支持其主张举示了在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期间,雷国武向周小燕转款的农业银行明细,认为雷国武通过农业银行向周小燕所转款额已超过向本案周小燕所出借的15万元借款本息,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向周小燕出具借条时,借款已还清。针对祝关英、雷国武的反驳意见,周小燕举示了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6月1日,周小燕分四笔向雷国武转账30万元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明细,证明周小燕与祝关英、
雷国武除本案借款外还有其他借款,祝关英、雷国武向周小燕的还款用于支付本案借款利息和其他借款本息,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向周小燕出具借条系双方结算后出具的,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2月1日,祝关英、雷国武向周小燕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内容清楚明确,祝关英、雷国武提出的本案借款在出具借条时已还清的意见,证据不足,祝关英、雷国武的反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祝关英、雷国武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周小燕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小燕承担。事实和理由:1.从雷国武一审时举示过的银行明细可知,在2018年12月1日周小燕要求祝关英再次出具借条前,雷国武早已还清了借款。2.祝关英与雷国武于2018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条不能被认定为是双方结算的依据,首先,出具借条时,雷国武不在现场,祝关英与雷国武两人之间长期缺乏沟通,不清楚还款情况,出于错误认识祝关英才代雷国武在借条上签名,因此出具借条并非祝关英与雷国武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该借条载明的借款出借时间与周小燕提交的银行转账时间不符合,不能据此证明本案借款关系存在。 综上所述,祝关英、雷国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雷国武祝关英与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民终14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关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渊,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国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渊,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燕。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关英、雷国武因与被上诉人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祝关英以及祝关英与雷国武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渊,被上诉人周小燕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祝关英、雷国武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周小燕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小燕承担。事实和理由:1.从雷国武一审时举示过的银行明细可知,在2018年12月1日周小燕要求祝关英再次出具借条前,雷国武早已还清了借款。2.祝关英与雷国武于2018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条不能被认定为是双方结算的依据,首先,出具借条时,雷国武不在现场,祝关英与雷国武两人之间长期缺乏沟通,不清楚还款情况,出于错误认识祝关英才代雷国武在借条上签名,因此出具借条并非祝关英与雷国武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该借条载明的借款出借时间与周小燕提交的银行转账时间不符合,不能据此证明本案借款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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