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兴叶与万金平、徐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6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兴淼胡海涛李红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左兴叶;万金平;徐德来 
【当事人】左兴叶万金平徐德来 
【当事人-个人】左兴叶万金平徐德来 
【代理律师/律所】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凡张长平 
【代理律所】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左兴叶 
【被告】万金平;徐德来 
【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左兴叶等人送达诉讼材料,且左兴叶也参加了一审法院的诉讼调查,充分发表了意见,一审审理
不存在剥夺其诉讼权利的情形,故本院对左兴叶的该部分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可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鉴于徐德来并未就此提出上诉,且一审判决该处理决定并未损害第三人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故该问题不属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共同诉讼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3 16:51:05 
左兴叶与万金平、徐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农业银行转账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民终26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兴叶(曾用名徐嘉慧、徐小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金平。
     原审被告:徐德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兴叶因与万金平、徐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法院)(2019)苏0706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左兴叶上诉请求:1、撤销(2019)苏0706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程序错误。该案审理过程当中,上诉人只在跟被上诉人一起去法院签过一次材料,写的盐业小区16-2-l-701为签收地址,但是上诉人没有收到过开庭传票也没有收到本案的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书上写的上诉人的地址并非上诉人的户籍地,也不是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签收地址,该地址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法律文书的送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万金平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未查清本案事实。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还有确认书,都是被上诉人事先写好,让上诉人到她家里签,如果不签就要跳楼,上诉人考虑到她的偏激性格所以就签了。其次,被上诉人只向上诉人转账过60万元,这60万元是被上诉人为了经营荣某公司的产品而进行的投资,并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且上诉人己按月定期对其返利,并对其60万元的投资款返还了部分金额,投资款都已转化成货物,而不是给钱。徐德来是荣某公司的高级经理,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冒用的徐德来名号下的下属会员,通过徐德来高级经理的身份可以有高返利,60万元万金平打到上诉人指定的徐德来名下的农行卡上,利用徐德来高级经理的身份,来赚取荣某公司的返利,上诉人有每个月荣某公司进
货报单得利润,每个月的返利,也是上诉人用徐德来的农行卡准时打到万金平的中国银行卡上的。对此,上诉人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万金平是荣某会员的身份,以及定期收取返利的银行流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各种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就不是借贷关系。再次,万金平没去英国之前,上诉人给过她两万块钱(其中16000的现金,4000的转账),后来万金平2018年在英国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中国银行卡打入15万元(是分三个5万打的),上诉人还帮被上诉人偿还了中国银行欠款大约4900元,上诉人还通过转账、红包、现金方式陆续还款,现金部分主要是帮被上诉人家里安装摄像头、交纳万金平怡景苑、登泰的物业费,都有相关的记录。最后,一审判决书第5页中:2019年10月10日,左兴叶出具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也是被上诉人写好打电话让上诉人去她家签字,如果不签被上诉人就说要跳楼,该确认书和事实不符。关于上诉人所称信用卡的费用283120元纯属上诉人帮被上诉人倒信用卡,以防银行注销,与借款和投资均无任何关系。三、原审被告徐德来确实对上诉人冒用其居民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冒用了徐德来的身份证号进行了荣某公司会员的注册,并用其银行卡进行了有关的转账活动,徐德来确实是完全不知情,而且上诉人与徐德来原存在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且双方已经分开多年,对上诉人投资荣某公司及经营荣某公司相关
活动完全未参与也不知情,不存在放任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声称徐德来参与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不符合事实,徐德来与被上诉人从未见过,也从未与被上诉人接触过,上诉人并不想因此牵连无辜的徐德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万金平辩称,1、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对其的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程序错误,既然上诉人最终得到了判决书的内容并进行了上诉,说明上诉人的权利没有被剥夺。2、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借条及其确认书是被上诉人事先拟好以不签字就跳楼的方式胁迫其签字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的生产、生活良好,更不可能为了60万元不签字就去跳楼。上诉人在一审的庭审质证笔录中明确向法庭确认对被上诉人举证的四张借条及转账凭证没有异议,并非系其因被上诉人胁迫而出具的。被上诉人在荣某公司曾经办理过一张会员卡,但是由于一直没有业绩,在2016年6月10日已过期作废。经与荣某公司的客服核实,荣某公司没有投资项目,也没有通过高级经理的身份有高额返利,即使是荣某公司的高级经理,也只能是在购物消费后享受30%的返利而非投资后的40%返利。被上诉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给的荣某公司货物,对此上诉人也未向法庭提交每个月的进货保单。本案中被上诉人和左兴叶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在2020年1月9日聊天中表示其会偿还被上诉人的钱。3、上诉人一直保管使用被
上诉人的信用卡,上诉人通过徐德来银行卡偿还信用卡的欠款是其使用透支款项。上诉人称其帮被上诉人家里安装摄像头、交纳万金平怡景苑、登泰的物业费,因被上诉人母亲的工资卡从2015年至2019年一直放在上诉处保管,上述费用实际上是用被上诉人母亲的工资来支付,而非上诉人的钱来支出。
     徐德来述称,涉案借条上“徐德来”的签名不是徐德来所写,和上诉人已经离婚,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事情我不知情。银行卡是上诉人偷拿过去的,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我没有提起上诉,因为我的款项全部冻结了,无力缴纳上诉费。
原告诉称     万金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左兴叶、徐德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8312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其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2、违约补偿金1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万金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借款标的额及利息变更为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础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其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