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化⼯园区和专业化⼯园区认定标准解读!
⼭东省化⼯专项⾏动办公室发布⼭东省化⼯园区认定标准解读和⼭东省专业化⼯园区认定标准解读通知。⽂件指出:1. 园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认定标准的⼗⼆个必备条件,并且按照《⼭东省化⼯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
⽤基础设施、安全⽣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总评分应在60 分及以上。同时,还要符合省、市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市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园区要按规划布局进⾏筛选上报。省化⼯专项⾏动办将综合考虑全省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2. 专业园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认定标准的⼗三个必备条件,并且按照《⼭东省专业化⼯园区评分标准》,对专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公⽤基础设施、安全⽣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总评分应在60 分及以上。同时,还要符合省、市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市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化⼯园区要按规划布局进⾏筛选上报。省化⼯专项⾏动办将综合考虑全省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专业园区名单。
⼭东省化⼯园区认定标准解读
⼀、关于园区认定的必备条件
(⼀)建成区连⽚⾯积在 5 平⽅公⾥以上,或者规划连⽚⾯积在 8 平⽅公⾥以上、建成⾯积在 3 平⽅公⾥以上。
指标说明:
1. 规划连⽚⾯积以总体发展规划中建设⽤地⾯积为准,不包含⼭岭、河流和基本农⽥。建设⽤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业⽤地、物流仓储⽤地、交通设施⽤地、公⽤设施⽤地、绿地等。(参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
2. 建成区⾯积是指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区域⾯积,以及达到六通⼀平条件(通给⽔、通排⽔、通电、通讯、通路、通热⼒和场地平整)的⾯积。
查阅资料:
1. 规划建设⽤地⾯积查阅化⼯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或者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内容。
2. 建成区⾯积查阅当地⼟地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图)。
现场查看:查看园区四⾄及实际建设情况。
(⼆)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地利⽤规划、⽣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上线和环境准⼊负⾯清单、⼭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指标说明:
1.《⼯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信部原[2015]433 号)第⼆条第四项:根据城乡规划、⼟地利⽤规划,结合⽣态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化化⼯⾏业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 9 号)《⼯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程咨询单位实⾏告知性备案管理;第⼋条:⼯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业规划的编制;第九条:⼯程咨询单位订⽴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致。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是指有⼯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化⼯⾏业实际编制完成,并经化⼯园区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根据园区的⾪属关系确定)批准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地利⽤规划、⽣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件。
⽂件。
2.《“⼗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实施⽅案》(环环评[2016]95号)提出,以“⽣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上线和环境准⼊负⾯清单”(以下简称“三线⼀单”)为⼿段,强化空间、总量、准⼊环境管理,划框⼦、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态保护红线是⽣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态功能必须实⾏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设置的⼤⽓、⽔和⼟壤环境质量⽬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资源利⽤上线是各地区能源、⽔、⼟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环境准⼊负⾯清单是基于⽣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上线,以清单⽅式列出的禁⽌、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条件和要求。
3.《关于⼭东省⽣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的批复》(鲁政字〔2016〕173 号)和⼭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委等 8部门联合印发的《⼭东省⽣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鲁环发〔2016〕176 号)。
查阅资料:
1. 园区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复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告。
2. 设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不处于饮⽤⽔⽔源保护区、⾃然保护区、南⽔北调⼯程沿线区域核⼼保护区、⼭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态红线的证明材料。
3. 查阅区域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对园区是否满⾜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上线和环境准⼊负⾯清单的要求。(三)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论证报告。
指标说明: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资源论证报告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步加强化⼯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建设项⽬⽔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并经有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关报告。
查阅资料: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查⽂件,⽔资源论证报告和县级及以上⽔利部门批复⽂件。
鲁园个人资料(四)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指标说明:
1. 城市主城区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中⼼城区。
2. 远离是指园区边界与城市主城区边界距离不少于 2 公⾥。
3. 风向指风频最⼤的风向⾓的范围。风向⾓范围⼀般在连续45 度左右,对于以 16 ⽅位⾓表⽰的风向,主导风向⼀般是指连续 2-3 个风向⾓的范围。
查阅资料:
1. 总体发展规划中论述的主城区主导风向或当地⽓象部门出具的主导风向证明材料。
2. 查阅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中表述的园区与主城区的距离。
(五)园区内企业⽣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 2020 年 6 ⽉ 30 ⽇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条件〕。
指标说明:
1. 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灾、爆炸、有毒⽓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标受到损害⽽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具体要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例》、《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安全监管总局 40 号令)、《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6)、《⽯油化⼯企业设计防⽕规范》(GB 50160-
(安全监管总局 40 号令)、《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6)、《⽯油化⼯企业设计防⽕规范》(GB 50160-2008)、《危险化学品⽣产、储存装置个⼈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国家安监总局 2014 年第 13 号公告)]。
2. 卫⽣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产条件下,⽆组织排放的有害⽓体(⼤⽓污染物)⾃⽣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距离。(具体标准见《⼯业企业设计卫⽣标准》GBZ1-2010)。
查阅资料:
1. 安评和环评验收报告及《危险化学品⽣产、储存装置个⼈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和《⼯业企业设计卫⽣标准》。
2.达不到安全、卫⽣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的园区,提供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或实施⽅案并承诺 2020 年 6⽉ 30⽇前完成搬迁的承诺书。
现场查看:企业⽣产储存等装置与敏感点实际距离与有关标准要求进⾏⽐对。
(六)采⽤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园区除外)。
指标说明:
1. 集中供热是指热电⼚和区域锅炉房制备的热源,或某些⼯业⽣产的余热,或有可利⽤的可再⽣能源等热源通过统⼀的热⽹配送到园区内⽤户。(园区集中供热设施项⽬已审批,资⾦落实到位,形象进度达到 30%以上的,视为符合条件)
2.不需要供热的特⾊园区是指园区内所有企业均不需要锅炉供热,也不需要外部热源。
查阅资料:集中供热设施项⽬建议书及竣⼯验收⽂件(或项⽬审批⼿续、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园区内的供热热源的相关⼿续⽂件。
现场查看:供热热源的实际运⾏或在建项⽬建设进度情况,供热管⽹的实际情况。
(七)具备集中统⼀的污⽔处理设施。化⼯园区污⽔处理出⽔⽔质符合《城镇污⽔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19-2002)⼀级 A 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标准要求。园区⼊河(⼊海)排污⼝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排放不影响受纳⽔体达到省政府确定的⽔质⽬标。
指标说明:集中统⼀的污⽔处理设施是指将园区各污染源通过排⽔管⽹排出的全部⽣产污⽔和⼤部分的⽣活污⽔进⾏收集并输送到园区处理⼚集中处理的系统。
查阅资料:
1. 污⽔处理⼚、污⽔收集管⽹、园区⼊河(⼊海)排污⼝等设施施⼯图纸及竣⼯验收⽂件、近半年设施运⾏情况及运⾏记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等。
2.下游受纳⽔体监测断⾯⼀年内的例⾏⽔质监测数据。若受纳⽔体断⾯超过省政府确定的⽔质⽬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出具流域⽔体专项整治⽅案的视为合格。
现场查看:污⽔处理设施的运⾏记录及最终排放⼝的实时监测数据及监测数据记录。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100%。
指标说明:
1. 危险废物是指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 安全处置是指在园区内就地安全处理(包括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物法)或是通过合法的⼿续转移⾄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
资料查阅: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查看设施验收⽂件及处置台账;危险废物需要转移处理的,查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检查:查看危废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储存、处置利⽤台账;对危险废物需要转移处理的企业,查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情况,受委托处置项⽬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九)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指标说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步加强化⼯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第⼋条、第⼗条、第⼗⼀条;《⼯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信部原[2015]433 号)第五条第⼗⼋项、第⼗九项。
园区应具有安全、环保集中监测监控平台系统。
1. 集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
1)建⽴园区内企业的完整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2)建⽴园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进⾏分析
3)建⽴园区重⼤危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并进⾏分析
2. 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包括:
1)建⽴园区污⽔总排⼝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并进⾏分析。
2)建⽴园区烟⽓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
3)对地下⽔⽔质进⾏监测预警。
4)园区建设有毒有害⽓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查看资料: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正式合同、项⽬建设内容、进度、付款情况等证明材料。(在建监测监控系统项⽬形象进度达到 30%以上的,视为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后现场检查系统平台运⾏情况。
(⼗)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质监测井并正常运⾏。
查看资料:环评批复⽂件,地下⽔⽔质监测井的验收⽂件、运⾏记录及监测报告等。
现场检查:地下⽔⽔质监测井的运⾏状况。
(⼗⼀)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查看资料: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量。
查看资料:由县级及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化⼯园区内消防设施和⼒量的验收材料。
现场检查:消防设施、装备、⼈员和必备的物资情况,⽇常记录。⼆、关于园区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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