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韩庚 圭贤【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修订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形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汇票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将意见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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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
  附件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月14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汇票相关系统办理,并遵守系统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规则。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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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
则。
 
第二章 承 兑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经许可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三)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的情况;
  (六)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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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对承兑的票据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三)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广东省高考满分作文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
  (二)有健全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
  (四)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王嘉尔经纪人  第十六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