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工作单位
姓 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
出生日期 | 参加工作 时 间 | 退休(职) 类 别 | 老办法 计发比例 | |||||||||
2014年 9月 | 职务(岗位)工资 | 级别(技术等级、薪级) | 级别(技术等级、薪级)工资 | 老办法基本退休费 | 晋政办发〔2015﹞61号 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 |||||||
是否领导职务 □是 □否 是否提高10% □是 □否 | ||||||||||||
本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对应的退休津贴补贴 | ||||||||||||
退休补贴 | 保留津贴 |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 (海关)津 贴 | 教护龄 津 贴 | 特级教师 津 贴 | 特殊教育 补 贴 | ||||||
最后一次职务变动 | 变动时间 | 年 月 | ||||||||||
职务(岗位) | 职务(岗位)工资 | 级别(技术等级、薪级) | 级别(技术等级、薪级)工资 | 老办法基本退休费 | 晋政办发〔2015﹞61号 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 |||||||
是否领导职务□是 □否 是否提高10% □是 □否 | ||||||||||||
本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对应的退休津贴补贴 | ||||||||||||
退休补贴 | 保留津贴 |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 (海关) 津 贴 | 教护龄 津 贴 | 特级教师 津 贴 | 特殊教育 补 贴 | ||||||
退休时 | 职务(岗位) | 级别(技术等级、薪级) | ||||||||||
是否领导职务 □是 □否 | ||||||||||||
退休人员联系信息 | 常住地址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申办业务类型 | □养老金 □病残津贴 | |||||||||||
职业年金领取方式 | ||||||||||||
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
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 | 企业视同 缴费年限 | 企业实际 缴费年限 | |||||||||
中断年限 |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 合计折算 工龄 | 合计缴费 年限 | |||||||||
以上项目填写真实无异议,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参保单位 意 见 | 我单位郑重承诺, ___________申请退休填写的以上项目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经办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意 见 | 同意办理退休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 意 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准予从 年 月起办理退休(职)手续。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本人档案各一份。
填表说明
1.“职务(岗位)”按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岗位)填写;
2.“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薪级)工资”和“本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对应的
退休津贴补贴”按照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岗位)情况填写;
3.“是否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否享受领导职务工资;
4.“是否提高10%”指按照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
5.“退休补贴”指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薪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6.“保留津贴”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7.“最后一次职务变动”指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规定的职务升降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填写;
8.“机关事业视同缴费”指2014年10月之前,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9.“机关事业实际缴费”指2014年10月(含)之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0. “企业视同缴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在企业工作的年限;
11. “企业实际缴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后, 按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2.“中断”指自参加工作时间至退休时间范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工作年限或缴费年限;
13.“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指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用于折算工龄的工作年限;
14.“合计折算工龄”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有关规定执行;
15.如果主管部门为审批退休部门的,主管部门只在“审批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即可;
16.表中数据除签名和日期外,均需打印,手写无效。
山西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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