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山西省
【公布日期】2010.06.12
【字 号】晋广发[2010]38号
【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晋广发[2010]38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影公司:
  为了加强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监管,繁荣山西电影市场,丰富人民众的文化生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管理和核发、换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一)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广电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1);
  2、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的证明材料;
  4、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成立电影发行单位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50万元人民
币);
  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6、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一月份办理许可证年检或换证手续。年检或换发证书时需提供一年来的发行工作总结(包括发行影片名称和数量),直接发行影片的要有洗印拷贝的证明材料,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影片的要有委托发行合同等证明材料。省广电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加盖年度检验合格章或予以换发证书。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向省广电局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
  三、关于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一)依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需由所在地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具体申报、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确定。成立跨县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由省广电局批准;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电影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需提供的材料
  1、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成立电影放映单位验资报告;
  4、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5、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