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1.09
【字 号】晋建科字[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科字[2006]1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并经2005年12月18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换证申请表》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建筑节能的技术创新,促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含部件)的认定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达到降低能耗指标、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施工工艺、构造措施、建筑体系以及材料、装置、设备等。
山西省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的范围与目录;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认定标识;
  (三)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评估机构工作;
  (四)对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技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布相关信息等。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管理范围的技术(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范围:
  (一)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各类门窗及保温隔热密闭技术与材料;
  (三)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等技术、设备与装置;
  (四)分户供暖、温度调控和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
  (七)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产品)。
  第五条 申请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技术成果类要成熟可靠,通过评估或鉴定;产品类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六条 初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报告或鉴定证书,产品类应提交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近期(一年内)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五)使用说明书;
  (六)技术(产品)持有单位、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2个以上用户出具的技术(产品)使用效果证明材料;
  (八)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九)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报资料应当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统一使用A4纸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七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程序:
  (一)技术(产品)持有或生产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