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8.06
【字 号】晋人社厅函[2010]366号
【施行日期】2010.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0〕3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要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为此,省厅决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关于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度督导和检查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2009年度进行年检并达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按照原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培〔2005〕116号)规定,符合办学标准和要求的民办技工学校。
  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风险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0]123号)文件规定,按时(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风险保证金交纳工作的学校。
  二、换发新《许可证》的要求:
  1、年检省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持办学风险保证金银行交款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及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直接到省厅换领新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0年9月15日前办理完毕;民办技工学校于10月5日前办理完毕。
  2、市、县(区)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通知》要求,开展换发新《许可证》的工作,并填报《证书需求审核表》,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省厅申领新《许可证》。
  3、《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仍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函[2004]107号)规定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换发新《许可证》的学校,视为自动停止办学,核实情况后予以撤销。
  各市要尽快开展换发新《许可证》工作,并将换发新证后的职业培训学校名单(含电子版)抄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表:
  证 书 需 求 审 核 表
单 位
 
详细地址
 
联系人
 
 
 
山西省传 真
 
需求证书品种
套数
备 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  名(印 章)
                  年月日
省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意见
 
                  签  名(印 章)
                  年月日
审核发运记录
 
                 签  名(印 章)
                  年月日
备 注
 
  注:本表可复印,一式三份,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货单位各执一份,以备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