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2、当前国际结算业务的特点: 1.国际结算首先是跨国结算,收付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度,是异地结算中的特殊情况。2.由于收付双方处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受到各自国家主权的限制,不能把任何一方的通行情况施之于对方,只能采用国际结算统一惯例为法律准则,协调双方之间的关系,并相互约束。3.国际结算必须采用收付双方都能接受的货币为结算货币,为了支付方便和安全,一般采用国际通行的结算货币,如美元、欧元、英镑等,特殊情况也有例外。4.国际结算主要通过各种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进行,如信用证、银行保函、汇票、本票、期票等,极少采用现金或贵金属货币(黄金、白银)支付。5.国际结算主要通过银行为中间人进行结算,以确保支付过程安全、快捷、准确、保险及便利。6.由于国际结算一般采用不同于支付双方本国的货币为结算货币,在结算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汇兑风险。
3、外汇制度:自由市场、外汇市场
清算制度:同一城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制度。又称票据交换制度。
注意:中央银行清算业务大体上分三类:
A.集中票据交换,通过组织票据交换所进行。有些国家由各银行联合举办,如加拿大的票据清算协会;有些国家由中央银行举办,如日本。不管采取上述哪种形式,最后都通过中央银行转帐。
B.集中清算交换的差额,各家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帐户,保管准备金。各行之间应收应付的差额,利用这个帐户划转。
C.办理异地资金转移,提供全国性的清算职能。
由于各国的银行组织体系和使用票据的方式不同,具体做法也不一样。在英国,以伦敦为全国的结算中心;在美国,由各联邦储备银行代收外埠支票,以华盛顿为全国的最后清算
中心;在法国和德国,利用中央银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建立转帐帐户,为银行界的客户服务。
票据清算原理
如果只有两家银行参加结算,则可彼此直接交换其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结算付其差额。在债权债务结算涉及多家银行的情况下,不可能采用每一对结算关系银行相互直接结抵的办法,而可将两银行结抵差额的原理扩大应用于所有参加清算的银行,使之相互轧抵而仅仅收支其差额。由于任一银行的应收总额一定是所有其他债务银行的应付款;任一银行的应付总额一定是所有其他债权银行的应收款。因此,各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差额的总和,仅收付共轧抵差额,即可清算结单。
票据清算作用
①大大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②疏通城乡结算渠道,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加快商品流通速度;
③集中清算银行内部资金,有利于各专业银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有利于中央银行掌握资金动向,有效地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④有利于提高银行内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历史上的国际结算制度: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 进行结算 4从人工结算发展到电子结算
个体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5、国际汇兑的概念与分类: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出国出国留学动态的外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另一国货币,一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
静态的外汇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各国外汇管制法令所称的外汇就是广义的外汇.
第二章、 结算中的票据
1、有价证劵权利转让的性质:1.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卷面文字表明的财产权利和证券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财产权利。 3.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单方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对价,义务人也无权追究持券人的证券来源和使用的原因。
2、票据的基本原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基本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4.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主要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各种持票人的概念: 出票人,也是发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他可以是任何拥有出票资格的人;持票人,是实际持有票据的人。而这里说的受票人在票据关系中似乎没有这一关系主体。
3、票据的法律系统: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形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dnf武器升级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周冬雨曾志伟什么关系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超级网名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4、汇票的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基本形式要项及必要记载项目: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 必须写明汇票(Exchange)字样。2. 必须有小写和大写的货币名称和金额。3. 必须有出票日期和地点。4. 必须有适当的文句表明为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5. 必须有付款期限。6. 必须有收款人名称。7. 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8. 必须有出票人的名称和签字或盖章。
5、出票人常在汇票上作的其他附加记载
6、有关汇票的票据行为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 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刘亦飞2.指示性抬头(To order)汇票常标有"pay 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 bearer)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Ltd. or bearer"
提示
(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
(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
(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7、汇票融资:所谓汇票融资,有三种:
第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一般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
1、 业务范围:
(1)为项目贷款提供资金;
(2)为各类贷款提供资金;
(3)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提供资金;
(4)为股份制改造、拟上市企业增资扩股提供资金;
(5)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资金;
(6)为各种项目启动提供资金;
(7)为各类企业提供可大幅度降低贷款利息的低利息资金;
(8)为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提供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低利息资金;(9)为各银行、金融机构弥补头寸、增加存款提供资金;
(10)为新办企业、老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提供资金;
(11)为各类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00%或不同比例的保证金。
2、 资金来源及操作期限:国内大型实业投资企业;操作开始到完成约1-1.5个月。
3、 需求资金的企业必备条件:(1)需求资金的企业要具备贷款所需的抵押物、质押品、担保和银行资信;(2)需求资金的企业要与当地出票行办理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
手续,并保证当地出票行可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3)需求资金的企业要具备一定的运作费等费用的支付能力,以保证各种承诺费用的按时支付。前期银主到需款方考察和协办的差旅费约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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