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或全资子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投标行为,但不适用于财务融资、资产租赁、投资合作以及下属施工企业涉及施工的具体物资、劳务、分包等采购行为。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比选,其中:竞争性比选的招标方式是针对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自行组织的招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选择方式和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若本办法规定严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规定宽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
的,原则上按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若集团计划合约部对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出具使用说明的,按使用说明执行。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5)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1)、2)、3)、4)规定标准的。
6)其它工程类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
7)“合同估算价”优先根据经批复的工可或经备案的估算总投资中的各单项金额确定,没有估算总投资的,可参考概算、相关收费标准、现行市(区)场价格或结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确定(下同)。
第六条 不属于A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招标(以下简称B类项目):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不属于A或B类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以下简称C类项目)。
第八条 A类项目符合市(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可以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发包。
第九条 B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司总经理办会议批准,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发包:
1.只能从唯一单位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单位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单位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单位的选择,如规划、前期方案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等工作的。
5.市(区)或相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纪要明确可以直接委托或者可优先考虑,且不属于国家、省或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6.市(区)指挥部、各主管部门前期已进行对接,并建议委托实施,且不属于国家、省或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7.委托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参(控)股公司的其他合作股东公司负责实施的。
8.其他总经理办公会议定采用直接委托的。
第十条 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集团设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为集团董事长,副组长两名,分别为集团总经理和集团计划合约部分管领导,组员为集团其他党委及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接受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授权,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定有关管理办法,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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