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5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赵文和
【当事人】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赵文和
【当事人-个人】赵文和
【当事人-公司】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鹏北京紫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鹏北京紫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鹏
【代理律所】北京紫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赵文和
【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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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合同到期而终止,且上诉人未提交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赵文和不同意续订的相关证据,故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应支付赵文和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差额问题。因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自2019年8月开始上夜班,其陈述与提交的考勤表不一致,考勤表无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且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作截图证实实行打卡考勤,上诉人未提交原始打卡记录,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工资明细和考勤表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因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与工资明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陈述的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每天工作时长8小时,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2日每天工作时长12小时的陈述,分段进行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虽施行综合工时制,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
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根据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的延时加班情况,区分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分别计算的相关加班费数额,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两年的部分带薪年假工资,上诉人在仲裁答辩时并未提出时效抗辩,一审法院核算后支持被上诉人带薪年假工资差额,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06:17
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59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4号楼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郝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北京紫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赵文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文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一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依法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存在加班事实。一审判决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方法错误。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中,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概念,不需要考虑双休日工作情形,计算加班费的方法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在计算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由于一审法院已将此期间全部周六认定为加班,当法定节假日同时是周六日的情形时,一审法院重复计算了延时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文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赵文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赵文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2.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赵文和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00元;3.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赵文和2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1966元(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4.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赵文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802元;5.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
司给付赵文和两年年假补贴差额1100元;6.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赵文和延时加班工资差额5338元;7.诉讼费由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庭审中,赵文和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赵文和2018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1日年假补贴差额4993元,其他诉求无变化。
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赵文和经济补偿金7500元;2.判令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赵文和休息日加班工资1400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赵文和提交:证据1.通话记录截图3张,拟证实疫情期间赵文和要求管吃住,保安队长范春生不满,以合同到期为由予以辞退,以及通过联系同事刘小军,才联系到项目经理刘志强,得以解决吃饭问题。证据2.保安员(工)辞职申请表照片打印件一张,拟证实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赵文和在该辞职申请表上签字,但赵文和因不愿离职未签,且证实2020年2月21日晚赵文和已经开始上夜班的情况。截图一张,拟证实赵文和于2020年2月21日被移除工作。2020年2月22日2:10分拍摄的岗亭照片打印件一张,拟证实赵文
和当时正在上夜班。2020年2月22日7:05分拍摄的打卡机照片打印件一张,拟证实当天是周六,赵文和在加班。上述证据同时证实赵文和工作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晚7点至2020年2月22日早7点。证据3.照片打印件4张,拟证实赵文和周六日加班的事实。证据4.截图一张,照片打印件3张,拟证实三个门岗需24小时值班,除范树龙为售楼处人员外,其余7人均需12小时值班,未安排周六日倒休。证据5.成员截图2张,赵文和自行列明的各保安人员排班情况,拟证实6个岗位需24小时值班,只有每人上12小时节假日不休才能完成工作,证实赵文和每天上班12小时,节假日未休。证据6.银行交易明细12张,拟证实干满一年每月工资递增50元,年假补贴800元,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过加班费。证据7.光盘一张、照片打印件2张,拟证实2019年12月16日赵文和在小区门口参加扫雪。对上述证据,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意见如下:证据1仅能体现有过通话,不能反映通话内容,不予采信。对证据2中的辞职申请表,因系空白表格,不予采信。对截图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两张照片,不能反映与原、被告之间有关联,不予采信。对证据3中2018年11月18日(周日)、2019年9月16日(周一)的照片予以采信,对其余两张照片因不能证实与赵文和有关联,不予采信。对证据4中的截图予以采信,对三张照片打印件因比较模糊,且不能反映与赵文和之间有关
联,不予采信。对证据5的成员截图予以采信。对证据6的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予以采信。对证据7因不能反映与赵文和有关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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