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凤侠与北京环雅丽都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6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磊李俊晔王元
【审理法官】李明磊李俊晔王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戈凤侠;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环雅丽都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戈凤侠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环雅丽都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戈凤侠
【当事人-公司】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环雅丽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戈凤侠
【被告】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环雅丽都投资有限公司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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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戈凤侠提交其2020年9月工资表、整改通知单、刘泽安手抄的2021年1月戈凤侠、刘宝明的工资情况以及录音U盘,证明鸿创公司规定了上下班时间,戈凤侠存在加班的事实,且鸿创公司未支付加班费。鸿创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环雅丽都公司不直接对鸿创公司员工管理考勤,录音疑似多个文件拼接,不是原文件,且刘宝明有故意激怒和引诱对方的嫌疑,言语前后对不上。环雅丽都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戈凤侠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主张其并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可以认定戈凤侠执行的系不定时工时制度。戈凤侠虽予以否认,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对戈凤侠据此所提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29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另,结合相关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戈凤侠系与鸿创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与环雅丽都公司无关,故戈凤侠要求环雅丽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戈凤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戈凤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51: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戈凤侠于2018年3月8日入职鸿创公司,次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4月2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戈凤侠担任公厕保洁员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奖金+危害补助+加班费+其他补助。2018年2月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鸿创公司包括戈凤侠岗位在内的等五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8年4月30日,戈凤侠与鸿创公司签订期限自该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劳务协议书》,戈凤侠担任
公厕保洁员,鸿创公司、环雅丽都公司每月20日之前支付工资,月基本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3月9日,戈凤侠与鸿创公司签订期限自该日起至2020年3月8日的《劳务协议书》,戈凤侠担任公厕保洁员,鸿创公司、环雅丽都公司每月20日之前支付工资,月基本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2020年3月9日,戈凤侠与鸿创公司签订期限自该日起至2021年3月8日的《劳务协议书》,戈凤侠担任公厕保洁员,鸿创公司、环雅丽都公司每月20日之前支付工资,月基本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环清环卫设施维修服务中心与北京焕然一新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然一新公司)签订《达标公共卫生间管理、保洁承包合同书》,承包方为焕然一新公司,期限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承包达标卫生间座数210座,三类卫生间座数2座,年承包费金额为63000座/年。2019年7月1日,北京市环清环卫设施维修服务中心与焕然一新公司签订《公共卫生间管理、保洁承包合同书》,承包方为焕然一新公司,期限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承包二类卫生间座数34座,承包费208000座/年;承包三类卫生间210座,年承包费金额为63000座/年。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环清环卫设施维修服务中心与焕然一新公司签订《公共卫生间管理、保洁承包合同书》,承包方为焕然一新公司,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包二类卫生间座数34座,承包费208000座/年;承包三类卫生间207
座,年承包费金额为63000座/年。2021年1月1日,环雅丽都公司与新疆创泽城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创泽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约定新疆创泽公司按照环亚丽都公司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派遣40名劳务派遣人员到环雅丽都公司工作,派遣期为1年,工作岗位为综合一体化保洁员(40人),劳务费标准为综合一体化保洁员按每年每人76000元。戈凤侠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戈凤侠于1968年4月29日出生,于2018年4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戈凤侠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双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就此,戈凤侠提交了工作截屏、环雅丽都西城第三环卫分公司考勤表、西城环卫第三分公司职工值加班次统计表、消毒情况检测表、工资表。工作截屏显示有“所有二类从今天起运行记录改为夏季时间5:00-24:00”。2021年2月(考勤周期:2021年1月1日—2020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26天、公休4天、延时加班80小时、节日加班1天,职工签字处戈凤侠没有签字;2021年3月(考勤周期:2021年2月1日—2020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出勤21天、公休4天、延时加班21、节日加班3小时、公休加班3,职工签字处有戈凤侠签字。鸿创公司、环雅丽都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环雅丽都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考勤表及职工值加班次统计表,显示2021年2月(考勤周期:2021年1月1日—2021
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22天、公休4天、公休加班4天、节日加班1天,职工签字处戈凤侠没有签字,职工值加班次统计表显示戈凤侠值夜班27、平时延时27,正常延时加值班时间为1.1-31日6:30-17:30、19:00-21:00;2021年3月(考勤周期: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出勤21天、公休4天、延时加班21、节日加班3小时、公休加班3,西城环卫第三分公司职工值加班次统计表戈凤侠值夜班24、平时延时21小时、停休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小时;2021年4月(考勤周期: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3天、公休加班1天、延时加班4,西城环卫第三分公司职工值加班次统计表戈凤侠值夜班4、平时延时4小时、停休1天。戈凤侠补充提交了沟通记录、声明及通话录音,证明戈凤侠的存在加班情况,并未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中工作时间的通知为“上班时间早6:00晚6:00、早饭时间7:00--8:00、午饭时间11:00—13:00、晚饭时间18:00—19:00”,“……咱们原来都是随便消,不消也行,到现在必须得消毒,另外那个消毒记录表咱们必须得到点填写”,“做饭的时间点中午12点后,晚五点半后。……回公司吃饭的中午12点10分后,晚5点40后方可。” 戈凤侠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提及扣款一事,戈凤侠要求鸿创公司支付2020年9月4日扣款100元,鸿创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 戈凤侠要求鸿创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3月4日劳务费2060.80元,庭审中,双方进行核对,均同意
鸿创公司支付戈凤侠2021年2月补贴1370元以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4日劳务费404元,共计1774元,就此,法院不持异议。 戈凤侠要求鸿创公司返还工服押金200元,鸿创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 另查,2021年2月2日经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焕然一新保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戈凤侠于2018年3月8日入职鸿创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4月2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戈凤侠担任公厕保洁员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期间双方为劳动关系,戈凤
侠所工作的岗位在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对戈凤侠主张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29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戈凤侠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吃住也在其工作地点,2018年4月30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戈凤侠与鸿创公司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对戈凤侠主张上述期间鸿创公司支付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戈凤侠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提及扣款一事,戈凤侠要求鸿创公司支付2020年9月4日扣款100元,鸿创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 戈凤侠要求鸿创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3月4日劳务费2060.80元,庭审中,双方进行核对,均同意鸿创公司支付戈凤侠2021年2月补贴1370元以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4日劳务费404元,共计1774元,就此,法院不持异议。 戈凤侠要求鸿创公司返还工服押金200元,鸿创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不持异议。 戈凤侠与鸿创公司在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4月30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建立劳务关系,与环雅丽都公司无关,环雅丽都公司亦提交了相应的协议及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只是将公厕保洁业务外包给了鸿创公司,戈凤侠要求环雅丽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戈凤侠2020年9月扣款1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戈凤侠2021年2月补贴1370元以及2021年3月1日至3月4日劳务费404元,共计1774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鸿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戈凤侠工服押金200元;四、驳回戈凤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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