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9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
【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德义;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德义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德义
【当事人-公司】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明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明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明岐
【代理律所】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德义;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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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航天神光物业公司给胡德义缴纳了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胡德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303.69元。一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仲裁委驳回胡德义要求加付加班费25%的赔偿金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应否支付胡德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胡德义于2021年2月2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胡德义实际工作至2021年4月,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在2021年4月底同意解除与胡德义的劳动关系,一审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航天神光物业公司未给胡德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胡德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根据胡德义的在职期间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应支付胡德义经济补偿金28081.37元。航天
神光物业公司不予支付胡德义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应否支付胡德义2012年10月26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194590.2元,休息日加班费243263.0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176.03元。胡德义一审中请求的是2012年10月28日至2021年元月3日期间的加班费,二审中胡德义将加班费的期间变更为2012年10月26日至2021年2月28日,对于胡德义二审中增加期间的加班费问题,本案依法不予处理。对于2012年10月28日至2021年元月3日期间的加班费,胡德义的岗位为保安,鉴于该岗位的特殊性,胡德义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不予支持;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一审中胡德义提交了交接班记录表、法定节假日值班安排表及考勤记录,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是为应付检查后续制作,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但航天神光物业公司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胡德义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清晰查证出的胡德义2012年10月28日至2021年元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上班天数为28天,故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应支付胡德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59.08元(3303.69/21.75*28*3=12759.08元)。 三、航天神光物业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10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的应否得到支持。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胡德义要求航天神光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航天神光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胡德义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应予维持,第三项应予变更,第四项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德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81.37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德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59.08元; 五、驳回胡德义其余请求。 六、驳回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共40元,均由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5: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德义自2012年10月28日入职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岗位为保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德义基本工资为每月16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合同期满,胡德义仍在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工作,至2021年4月26日胡德义最后一次向航天神光物业公司提供劳动,离职前,胡德义的实际月工资为2667.07元。2021年2月22日,胡德义因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HT05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胡德义与航天神光物业公司2012年10月28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10日内,航天神光物业公司支付胡德义2020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11771.89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2575.1元,该项共计14346.99元;三、驳回胡德义的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航天神光物业公司为胡德义缴纳了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未胡德义缴纳了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庭审中,因胡德义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2014年、2016年、2018年部分交接班记录、2018年、2020年、2021年部分值班记录、2016年5月、6月换休表、社保缴费证明、2020年2月9日双子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账户交易明细、2012年11月6日中信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2012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10日-2015年3月21日中信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2021年春节放假值班表、2021年元旦放假值班表、2020年国庆放假值班表、2020年端午放假值班表、2020年五一放假值班表、2019年国庆放假值班表、2019年春节放假值班表、2017年春节放假值班表、2016年国庆放假值班表、2016年端午放假值班表、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音、考勤记录、证人证言、集团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报警回执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胡德义庭审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胡德义在入职时即知晓其从事的是安保工作,作为成年人应清楚安保工作的内容,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及行业惯例,安保人员普通存在工作时间较长,但劳动强度较低的情况,除了应付突发状况更多的是值班,在岗时间也并非完全处于劳动状态,胡德义的岗位为两班倒,可适当安排休息,其在岗时长不等于工作时长,胡德义已在该岗位工作达八年有余,理应了解岗位的特殊性,故对胡德义主张的加班费均不予支持。 对胡德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双方的陈述,胡德义虽于2021年2月22日提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但胡德义实际在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工作至2021年4月底,仲裁委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裁决书中亦未支持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航天神光物业公司庭审陈述,航天神光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底同意与胡德义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陈述不予采纳。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视为自2021年4月30日起协商一致解除。故,对胡德义主张的经济补偿,结合其月工资核定为22670元(2667.07元/月×8.5个月=22670元)。 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双方2012年10月28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当庭表示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结合胡德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及双方庭审陈述确认为2021年4月30日。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被告)胡德义与被告(原告)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8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被告)胡德义与被告(原告)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劳动关系解除;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西安航天基地神光商业物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胡德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2670元;四、驳回原告(被告)胡德义的其余之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被告)胡德义的其余之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各10元,原、被告均已预交,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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