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1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占;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占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占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凤亮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凤亮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凤亮
【代理律所】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占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2011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否支付上述期间的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取暖费。本案中,王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德融物业在2011年5月14日到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1:02: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德融物业对王占提交的工资流水、关于对昕瑞园秩序维护员王占给予辞退的决定无异议,王占对德融物业提交的秩序维护承包合同书、考勤表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证实王占于2017年5月4日与德融物业签订秩序维护承包合同书,之后王占一直接受德融物业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2019年10月29日,德融物业将王占辞退,王占与德融物业自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10月29日具有劳动关系。王占未提交其2017年1至4月因休病假未上班的相关证据,且其提交的昕瑞园警卫室、门岗、巡逻岗执勤情况登记表、小区出入车辆登记簿、津蓟劳人仲字
(2015)第227号裁决书和证人贾某、王某、李某的证言不能否认工资流水记载的2017年1至4月王占未上班且德融物业未向王占发放工资的事实,王占亦未提交2017年1月至4月休病假的相关证据,故对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关于支付工资差额问题,王占主张德融物业支付工资差额33950元,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每月工资1700元。德融物业对王占的工资流水记载每月工资1700元无异议。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2017年至2018年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故德融物业应支付王占工资差额9100元{(250元×14个月)+(350元×16个月)}。关于延迟加班费,王占主张其自2011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德融物业工作期间,任小区保安,上24小时休24小时,每天加班4小时,每月120小时,共计97个月,按照日工资89.66元计算,德融物业应当支付延时加班费134490元,法定节假日每年11天,共计9年,每天89.66元,按3倍支付工资18612元。德融物业提交了保安室有床位的照片,认为应该按照其提交的考勤表和照片记载的情况计算延时加班费,对津蓟劳人字仲裁字(2019)第271号裁决书确认的王占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予以认可。德融物业提交的考勤表和照片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结合王占在仲裁庭的陈述其每天工作12小时,以及考
勤表记载工作时中午有2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情形,一审法院酌定王占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王占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30日上班196天,延时加班工资为6591.48元(1950元/月÷21.75天÷8小时×196天×150%);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上班259天,延时加班工资为9153.06元(2050元/月÷21.75天÷8小时×259天×150%),共计15744.54元。关于王占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根据德融物业提交的考勤表确认王占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上班5天,应得劳动报酬866.55元(1950元/月÷21.75天×5天×200%);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上班6天,应得劳动报酬1131.03元(2050元/月÷21.75天×6天×200%),共计1997.58元。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一审法院支持王占2019年防暑降温费的主张704元,对于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取暖费问题,根据《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一、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335元,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享受,王占于2017年5月4日入职,应享受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二、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这项标补助没有年限限制,且德融物业在仲裁时未就此提出仲裁时效,王占应领取集中供热补助费370元。德融物业应支付王占取暖费70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占与德融物业自2017年5月4日签订秩序维护承包合同书,2019年10月29日,德融物业将王占辞退。在王占与德融物业发生劳动争议后,王占申请仲裁,2019年11月13日,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津蓟劳人仲裁字(2019)第271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平日延时加班费16003.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节假日加班费488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745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04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取暖费520元"。德融物业对裁决书裁决的事项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裁决书认定王占与德融物业自2017年5月4日具有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对王占主张与德融物业自2011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王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德融物业应给付王占延时加班费15744.54元,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1997.58元,工资差额9100元,防暑降温费704元,取暖费705元,共计28251.12元,对王占超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王占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共计28251.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王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市蓟州区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王占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1年5月14日到被上诉人处上班,直至2019年10月28日(其中2017年1月-4月请病假),2017年5月1日病好后继续上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4日被上诉人让上诉人签订秩序维护员承包合同1份,而且也没给上诉人1份,只签1份,不签不让上班,签完后继续上班了,继续从事保安工作,上诉人认为这份合同的签订不影响以前已形成的(2011年5月14日-2017年5月3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2011年5月14日-2014年5月3日上诉人的工资是以现金支付发放的,该凭证一直保存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014年5月14日-2015年6月工资是以存折发放,2015年6月18日-2019年10月22日工资是打到上诉人建设银行卡内,证人证明了上诉人的工作期限,还有小区车辆出入登记表,巡岗执勤情况登记表。 综上所述,王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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