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院旗,*,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1********。
申请执行人:刘中伟,*,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
冯佳晨
委托代理人:邵恩杰,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辛涛,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弘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与新桥路十字西北角康福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缪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缪建文,*,198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公民身份号码:62012XXXX2***********
被执行人:杨红,*,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41220164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院旗、刘中伟与被执行人陕西弘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缪建文、杨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28元、执行费624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廖建文账户存款2727元。通过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红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号XX小区XX号XX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41-64253-
1);委托永登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缪建文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缪建文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