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波,*,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8********。
被执行人:孟卫涛,*,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孟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年3月1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4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5元、执行费57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从2022年9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冯佳晨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