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名牌卫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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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经营者:刘传兴,*,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二村xx幢一层11号。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梅列区兴宇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兴宇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兴宇建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厨卫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兴宇建材商行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兴宇建材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兴宇建材商行店内实际销售含有门锁等五金产品,故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
五金”标识具有合理性是错误的。“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主要包括金属窗钩、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等,而兴宇建材商行店内主要区域陈列销售水龙头、盥洗台、抽水马桶、淋浴装置、浴室置物架等卫浴洁具产品,销售的“
”五金只有仅仅几款门锁,占据非常小的区域,故其在主营卫浴洁具的门店店招上突出使用“
”标识已然超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且该标识中的“九牧王”文字所占比例已远超注册商标中的比例,该种使用方式已构成对九牧厨卫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而非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二、兴宇建材商行在其店招突出使用与九牧厨卫公司案涉商标近似的“
”标识,并扩大“九牧王”字体比例,以及销售使用与九牧厨卫公司案涉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九牧厨卫公司的案涉商标及产品在卫浴洁具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兴宇建材商行的经营者系福建省南安市人,与九牧厨卫公司系同一地区,作为卫浴产品的经营者,兴宇建材商行在实际经营中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依法规范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兴宇建材商行的前述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所售产品是九牧厨卫公司产品或其与九牧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攀附九牧厨卫公司“九牧”卫浴产品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虽然在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存在部分竞合关系,但以商标为载体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商标权,就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补充。一审判决以案涉侵权行为以商标法已足以规制,无须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九牧厨
卫公司案涉商标进行保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判决,依法应予纠正改判。三、一审法院判决兴宇建材商行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含合理费用),数额明显过低。九牧厨卫公司的九牧品牌市场占有率较大、案涉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先后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入选“亚洲品牌500强”,荣登亚洲第一厨卫品牌等荣誉,“
”商标系驰名商标。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了较高的合理费用。本案应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彻底剥夺兴宇建材商行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切实提高侵权代价。
兴宇建材商行辩称:一、兴宇建材商行在其经营场所使用“
”商标得到合法授权,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依法取得第1xx67号“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有权在五金挂件上使用该商标,兴宇建材商行作为兴达公司的二级经销商,经授权可以在销售兴达公司生产销售的九牧王五金挂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兴宇建材商行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装、交易文书上使用“
”商标,也可以店招、店内装潢使用该商标,在九牧厨卫公司与兴达建材济南经销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的生效裁定已经明确了兴达公司的产品经销商,在其店招、名片、收款单上使用“
”不构成对九牧厨卫公司的商标侵权。九牧厨卫公司主张兴宇建材商行店内主要销售产品为龙头、马桶和盥洗台等卫浴产品,仅销售几款门锁占据非常小之区域,明显与事实不符。九牧厨卫公司在取证时刻意缩小角度,店内仅拍摄陈列花洒、龙头等产品的一侧区域,故意避开五金产品的陈列区,兴宇建材商行在一审中提交店内图片及销售清单,充分证明了其店内销售有多款五金挂钩、毛巾架等产品,从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可看出除经营卫浴产品外,兴宇建材商行还经营有管道、晾衣架等家居建材产品,相应的品牌在其店招上也有体现,所经营的“九牧王”系列五金挂件在其整体经营中所占比例适当,不存在刻意突出使用“
”商标的行为。二、兴宇建材商行在店招上对“
”标识的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法律及授权范围。“
”商标中的图形和汉字基本比例相当,作为包含汉字的组合商标,中国普通消费者在识别该商标时会将注意力集中于文字部分,在商标实际应用过程中整体也会在视觉上加大汉字的印象效果,特别是应用在店招上时,故兴宇建材商行不存在刻意放大汉字部分的行为。我国商标法从未规定在注册商标使用时需要添加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而兴宇建材商行主动添加“五金”二字系为了与其他“九牧王”“九牧”区别,主观上已经存在主动避开文字类似的商标的善意,客观上系对自己商标使用的限制,已经足以使普通公众识别读取。兴宇建材商行对“
”商标的使用方式在多个法院及的裁判中,都判定为不侵权。“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而九牧厨卫公司在该类商品上未取得“九牧”商标,但实际也经销“九牧”商标五金挂件,明显未对“
”商标进行避让。三、兴宇建材商行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九牧厨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九牧厨卫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兴宇建材商行在店招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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