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6、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7、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9、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指申请证券上市的证券发行人,在证券上市的证券发行人,在证券上市前后依法将其经营和财务信息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决策的制度。
10、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11、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
12、要约的构成条件:要约要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要约须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3、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承诺必须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方式表示。
相同点:(1)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2)两者都是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与中国企业、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营、分配、举办的企业,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可以有外国资金。
不同点:(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 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15、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为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具有提示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货币证券。
16、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经营生产新型建筑外墙漆项目,两公司联营协议约定两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两公司于2002年1月投人生产,并于2002年5月申请注册“大力”牌,作为其产品外墙漆的注册商标。某丙在2002年7月至11月期间,擅自委托丁公司与戊公司制作了200个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丙将其卖出,共获利4000元。庚厂与辛厂联合,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回厂后,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销售,共获利20万元。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制作、销售假冒“大力”注册商标的油漆后,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市场上除有上述假冒油漆销售外,还有辰厂制作的印有“大力”牌商标的油漆,但辰厂与甲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问:(1)“大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谁享有和行使?
(2)某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丁公司、戊公司、庚厂与辛厂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4)辰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合法?
(5)对丙、丁公司、戊公司、庚厂、辛厂的行为甲乙两公司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2)某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丁公司、戊公司、庚厂与辛厂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4)辰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合法?
(5)对丙、丁公司、戊公司、庚厂、辛厂的行为甲乙两公司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6)“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几年?有效期满,商标所有人应当如何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1)“大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由甲乙两公司享有和行使。
(2)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丁公司、戊公司的行为即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庚厂、辛厂联合销售假冒油漆,即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辰厂的行为属于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合法。
(5)甲乙二公司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6)10年。有效期满,申请续展。
17、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问:(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消?并
说明理由。
(2) 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 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 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答:(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的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
(2)不能。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5万元。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4)不成立。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18、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接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问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问:(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会计学属于什么专业类别 (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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