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等于“之于”?
2006年暑期的浙江省语文新课程培训中,王尚文先生说了这么一句话:“问诸于人,求诸于己”。在座的个别教师认为这是一句病句,因为“诸”等于“之于”;而王尚文先生认为“诸”有一个义项就是“之”,所以“问诸于人,求诸于己”没有语病。
  笔者带着疑惑,对这个平时被忽视的字进行了考证。《辞海》中对“诸”字的解释有八种:①众,②犹“之”,③犹“于”,④“之于”的合音,⑤“之乎”的合音,⑥作语助词,⑦古邑名,⑧姓。
  要问“问诸于人,求诸于己”是否有语病,应该从②、③、④这三个义项入手进行思考。先请看这三个例句:
  “之于”的合音:投诸渤海之尾。——《列子•汤问》
  相当于“之”: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
  相当于“于”:宋人资章甫适诸越。——《庄子•逍遥游》
  一些课外的练习题和个别中考试卷中偶尔出现一些病句选择题,与“诸”字用法有关。比如:
  ①只有把想法付诸于行动,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我们的目标。
  ②在交通干线上设卡收费的方案必须经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公诸于社会。
  ③经过广泛的讨论,反复的修改,新的奖酬金制度终于付诸于实施了。
  出题老师的普遍说法是:介词多余;“诸”在这里本来就有“之于”的意思,再加上介词“于”,就重复了。
  笔者认为:这些句子有的并无语病,如②;有语病的也不应一概用普遍存在的说法(“诸”等于“之于”)来解说,如①③。
  句①中“诸”字无法解释为“之于”;但若解释为“之”,也是重复累赘的,因为“把想法”是一个介宾短语,已经明确了付于行动的对象。所以即使将“付诸于行动”改为“付之于行动”也是错误的。最稳妥的改动就是将之改为“付诸行动”,此时的“诸”当“于”讲,“付诸行动”等于“付于行动”,无论怎么看,都不再存在语意重复的毛病了。
  句③是2004年某地的一道中考题,对待正规考试中的题项更应该慎重。这个句子中“实施”的对象也很清楚了,即“新的奖酬金制度”,“实施”前也有介词“于”。所以无论将“诸”解释为“之”、“于”,还是“之于”,都难免或犯介词重复,或犯宾语重复的错误;所以可将“付诸于实施”改为“付诸实施”,“诸”当“于”讲。这个句子的错误情况和句①相同。
  句②没有语病,因为在“并公诸于社会”这个分句中,“诸”是唯一的一个充当宾语的词,“诸”当“之”讲,恰与王尚文老师的例句类似。所以笔者同意王尚文先生的看法。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年下来,还是有那么多教师坚决地认为以上例句都是病句呢?原因在于多年来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符合以上例句语境的“诸”的义项只剩下了“等于‘之于’”这一项。对“诸”犹“之”,犹“于”等解释的舍弃,也许是源于《现代汉语词典》的前言中的这段话:一般语汇之外,也收了一些常见的方言词语、方言意义,不久以前还使用的旧词语、旧意义,现在书面上还常见的文言词语,以及某些习见的专门术语。词典的编撰者大概是认为“之”和“于”这样的解释已经基本不使用了,书面上更是难得一见了。
  其实不然。
  2004年4月30日的《珠江晚报》上,有一篇报道题为《不再封闭应公诸于众的信息,上海市将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01月19日《中国青年报》上有这么一段文字:这是埃里克森的错吗?不是。老埃再蠢,也蠢不到连基本的“人生哲学”都不懂的地步。他只是太相信那位假富翁真记者了。谁能想到,“富翁”会把这些生意场上的“秘密”公诸于众呢。2006年10月22日《黑龙江生活报》有这么一段话:如果不把这样的社会败类公诸于众,就愧对我身为中国女公民应该行使的正当权利,我要让这种小人知道,他是卑鄙的、无耻的!高一语文第一册《我有一个梦想》中有一句话: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会,就是要把这种骇人听闻的情况公诸于众。在电脑全拼里输入拼音,会跳出一个四字短语“公诸于众”……
  在上面的刊物及教材选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公诸于众”这个词语中,用的是“诸”字古词意之一,即“之”,应属于“现在书面上还常见的文言词语”;至于对前面例句①③的解说中,借用了“于”的解释,那是从语法结构上作出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解说。
  总之,无论是将“诸”理解为“之”、“之于”、“于”,还是其他的意思,只要在社会上被经常使用或者可以使用,使用后能被听者、看者所接受,那就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公诸于众”“付诸行动”等词语本身就有很浓厚的古词语气息,能在“诸”字的古意中选择相应的符合语境需要的义项,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诸的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