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解答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各部门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持久地实施送温暖工程,把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校园和谐,根据工会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经校工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职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院看望
职工因病住院,工会组织看望慰问,经费标准为100-200元。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和校级领导因病住院,所在部门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由校工会进行看望。
2.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正处级干部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校工会进行看望。
3.其他人员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进行看望。
4.春节期间因病在长沙市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报告,校工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代表学校进行看望。
上述各条除第3条经费从部门工会福利费支付外,其余各条所需经费均从校工会福利费中支付。
二、职工去世抚慰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去世,职工因公牺牲(经校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2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1000元。
3.在职职工的父(母)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300元。
2.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正处级干部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校工会进行看望。
3.其他人员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进行看望。
4.春节期间因病在长沙市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报告,校工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代表学校进行看望。
上述各条除第3条经费从部门工会福利费支付外,其余各条所需经费均从校工会福利费中支付。
二、职工去世抚慰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去世,职工因公牺牲(经校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2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1000元。
3.在职职工的父(母)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300元。
上述各条所列抚慰金,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派专人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并发放。
三、职工困难补助
1.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3000元。
2.职工父母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凭父母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申请条件参照第1条。
3.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等)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并住院,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4.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并住院,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
5.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长期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等),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四、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三、职工困难补助
1.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3000元。
2.职工父母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凭父母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申请条件参照第1条。
3.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等)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并住院,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4.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并住院,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
5.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长期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等),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四、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2.部门工会领导作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帮扶者,既要满腔热情地受理职工的申请,又要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确保把有限的经费及时发放到需要帮助的职工手中。
3.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即每学期期末评定一次。
五、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工字〔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附属医院工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1.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2.职工抚慰金申请表
2.部门工会领导作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帮扶者,既要满腔热情地受理职工的申请,又要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确保把有限的经费及时发放到需要帮助的职工手中。
3.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即每学期期末评定一次。
五、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工字〔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附属医院工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1.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2.职工抚慰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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