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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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2号4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雄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廷超,*,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绮云,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廷宇,*,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廷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杰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1998.1元,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的公共水费分摊92.3元,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的公共电费分摊174.82元,2020年6月、8月及2021年1月的公共维修费分摊117.5元及滞纳金(以账务月份的欠费金额为本金,从账务月份的次月1日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9年3月起,原告对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一街桃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是该小区803房的业主,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被告于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没有交纳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费1998.1元、滞纳金1047.08元;公摊水费92.3元、滞纳金49.52元;公摊电费174.82元、滞纳金87.79元;公共维修费分摊117.5元、滞纳金47.77元,合计3614.88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各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的权利人为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11.62平方米。
水管漏水维修1999年3月1日,佛山鸿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物业建设单位)与原告(乙方、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桃花园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商住区。名称:桃花园。座落位置:佛山市石湾区城南……第三条、委托期限为120月。自199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0日止。此期限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行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本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甲乙方可协商续签合同……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5元或1.6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第二十二条、甲方逾期缴交有关费用的,按以下第(2)项处理:……(2)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款的千分之1
交滞纳金……”
2014年1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向原告出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回执》(2014年3号):“你公司管理的桃花园小区(惠景一街3、5、7、9、11号)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材料悉。经核,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申请备案的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关规定,同意予以备案,具体备案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附表: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2014年3号)……多层住宅:原执行标准0.52元/㎡,原执行时间2003年4月15日,申请备案标准0.8元/㎡,执行时间2014年2月1日,户数面积13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