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婚姻状态是:结婚时你侬我侬,离婚时分外眼红,离婚案件中也涉及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了解并加以防范。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整理离婚案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离婚后反悔财产怎么分”相关案例给大家详读如下:房子过户费用
案件详情:
男方刘某与女方陈某与2017年3月经过协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刘一归爸爸抚养,婚后那套未还清贷款的期房登记在刘某所有,由刘某承担每个月的房贷费用,待房贷还清,刘某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刘一名下;协议中对其他财产如何分割另有约定。
2018年女方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号房屋系双方未分割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将该房屋赠与婚生子刘一的赠与行为并未完成,陈某享有任意撤销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处理的约定,依法对该房屋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XX号房屋赠与婚生子刘乙条款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平等市场主体。因此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子的财产赠与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是考虑到子女未来成长需要、父母离婚对其造成伤害的补偿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是一种有特殊目的的赠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某主张依据《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撤销该协议条款并无法律依据,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能重新分割吗?
很多当事人为了能早点办理离婚登记,摆脱婚姻束缚,就会在离婚时尽量依照对方的意愿签订离婚协议书。而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却对协议中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呢?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
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因为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本案中符合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的情形,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如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1、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都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任意行使撤销权,以撤销赠与。此处的权利转移,是指动产(包括车辆)的交付与不动产的变更登记。
2、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使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若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使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4、如果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则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如果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可以单独撤销,则会使得包括照顾子女日后生活的离婚后安排落空,会对子女造成伤害,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虽然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夫妻任何一方都对该赠与条款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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