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爷爷房子起诉书
起诉状
原告:陈XX,女,25岁,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陈XX,男,54岁,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苗X,女,19XX年5月X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X,男,48岁,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房子过户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在上海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屋是原告法律道义所有,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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