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两述一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民政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报告对象
(一) 党组、党支部成员;
(二)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事项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具体要求
(一)报告对象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规定,遵守纪律,当好表率。并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二)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述职述廉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述职述廉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对民政局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责任制和省委提出的反腐倡廉六个机制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二、述职述廉对象
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三、述职述廉内容
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实际,对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党
章》规定的领导干部的六条基本要求,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3、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六个机制工作,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6、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7、本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述职述廉时间
民政局领导人员年度述职和述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度
述职述廉时间。
五、述职述廉方法步骤
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以述职述廉专题会议的形式向本单位规定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报告本人廉政勤政情况;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在上会前提交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二)述职述廉动员。
(三)大会述职述廉。由述职述廉对象分别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接受众的监督。
(四)民主评议。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二)述职述廉动员。
(三)大会述职述廉。由述职述廉对象分别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接受众的监督。
(四)民主评议。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进行整改。述职述廉与民主测评后,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领导干部针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各单位总结述职述廉工作的好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党委。
(六)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各单位总结述职述廉工作的好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党委。
领导干部谈话三项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范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谈话对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有轻微违纪人员和不廉洁行为的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加强对管理混乱、违纪问题多发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提醒他们加强监督指导。
被谈话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安排谈话或受领导的指派安排谈话。谈话者可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两位以上),也可请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同志参加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谈话的时机,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谈话,也可实行劝诫性的谈话;领导班子和单位问题的谈话,既可采取集体谈话,也可采取对主要领导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在把握政策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
纠范围内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对有违纪行为或有不廉洁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注意阐明严以律己的观点,时刻提高警惕,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里,切不可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他们深刻反思,真正洗心革面,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对于单位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对重要问题的谈话,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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