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公司各级纪委(含纪检组、纪检委员,下同)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纪委监督责任,是指系统各级纪委作为本单位的专门监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以及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
第三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各级纪委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把监督责任履行到位。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纪委。
第二章监督责任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协助党委进行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组织落实。
(二)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本企业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协助党委对部门及其负责人落实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协助党委抓好下属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协助党委对拒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落实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维护党的纪律
(一)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二)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
(二)督促本企业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醒党
委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受理下属单位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情况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组织纪委委员进行审阅评议。
(四)约谈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下级单位“一把手”,听取关于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报告,开展面对面的检查监督,督促改进工作。
(五)指导下属单位针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年度重点工作选题立项,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九条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一)受理并主持调查处理本级党委任命和管理干部的违纪案件,受理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领导人员的申诉。协助上级纪委做好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核查工作。
(二)严肃查处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及发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职工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党员干部。处理好查办案件与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信访举报受理,严格按照标准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严格执行案件管理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和保密纪律。
(四)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报告、拟处分意见报告等材料,在向本级党委
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有不同意见的,以上级纪委的意见为主。
(五)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于重点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将查处案件与案件分析同步进行。
(七)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诫勉谈话,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
第三章落实监督责任的组织保障
第十条深入推进“三转”
(一)转职能。把突出主业、聚焦监督作为各级纪委的首要任务,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权力提供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的保障。取消或退出投资决策审核、招标领导小组等与监督职责冲突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认真做好本责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落实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的要求,原则上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确保把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二)转方式。建立由纪委牵头的监督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综合运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巡视监督、财务稽查、审计监督、法律监督等力量,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职能互补、行动协调。协调
会议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召开,沟通监督信息,讨论决定工作措施。改变以往替代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检查的做法,把监
督检查的切入点转变到对业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上来。
(三)转作风。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每年纪委集中学习不少于8次。坚持和完善年中和年底报告工作制度,纪委书记每半年向上一级纪委述职述廉,报告学习情况、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泄露秘密、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灯下黑”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作风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工作观念,强化纪律约束,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员工、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加强基层单位纪委配备。运营企业原则上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可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领导干部担任,职务排序按照同级领导任职时间先后进行,纪委副书记由中层正职级干部担任,纪委委员一般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法律、政工、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兼任。所在单位为党支部(总支)的,支委中的纪检委员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系统各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公司纪检组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提拔任用。系统各单位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兼职和调动,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公司纪检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完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充实力量、全面覆盖、组织健全”的思路,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规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