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防火间距要求
1、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1)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建筑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为阻燃型安全网(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大于4S)
3、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4、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没有要求所有场所都配灭火器,灭火器应实施动态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干管数量不少于2根,与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差距不超过3层。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并配置消防水、水带。当结构封顶时,应在顶层将消防竖管连接设置成环状。
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不少于2台,且互为备用,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7、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现场防火管理
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普通灯具
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
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
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
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五、总包单位消防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2、总包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3、总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
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