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分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满足合同约定要求,保证分包防伍施工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以达到管理统一,行动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
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外墙涂料装饰工程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二、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三、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平安、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
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有关平安、质量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平安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四、严格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平安管理
1、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简称发包方)招用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时(简称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由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资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任命。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工地等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3、发包方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平安施工负有监督搜检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平安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位的平安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紧张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
6、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指派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方对分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合格情况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须由发包方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则上由发包方提供或租赁。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须提供经检查试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
方可使用。
8、发包方应加强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并能满足施工中应具有的安全和技术素质要求,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应由发包方登记造册。
9、发包方应监督分包方按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任命。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