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建设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路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尽职尽责,依法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是指对公路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的各种措施和管理行为,以保障从业人员和公路安全不受影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对公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安全要素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制定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建设安全风险实行动态评估、整改、复评机制。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条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从业
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开展专业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专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专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监理职责和监理方案,在监理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强化施工安全管理,配备完善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合理设置施工围挡、标志和警示牌,采用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积极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专业承包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施工安全管理,采用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团结、培训、监督从业人员坚决做到文明施工,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从事安全规范和文明施工,严禁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确保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违章违纪行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并将检查结果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并限制可能危害施工安全的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懈怠、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的或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
(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四)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与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相互勾结或纵容从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按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
(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三)违反安全作业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故意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