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过路费征收管理政策
 全世界已建成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也就是说,全世界收费公路70%在中国。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
  在过去的5年中,中国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多于建国头50年投资的总和。各地方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和引进商业资本,带来了公路建设突飞猛进的奇迹,也让人们享受着四通八达的交通所带来的各种便利。然而,收费公路的管理混乱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公路上公开的毒瘤和腐败。
国家审计署27日公布今年第2号文件:《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辽宁、湖北等16个省()100()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浙江、安徽等7()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近年来,部分公路乱收过路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天价过路费的现象,为此我将对我们国家的过路费征收与管理政策进行研究,谈谈如何合理的征收和使用过路费的问题。
一、 什么是过路费?
解释:过某条路段需要缴纳费用,一般用于国道收费站之类的地方,国家征收的路费不是无限的,当国家收回它建路的费用,收费站自然拆除。
资格: 军队牌照的机动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警车等。 其它机动车在经过收费站时,都要缴纳过路费!
二、收费标准
一类:轴数2 轮数4 车头高度(米)〈1.3主要轴距〈3.2 车型有小桥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收费系数1 收费标准0.6小桥车、吉普车、的士人头货车
二类:轴数2 轮数4 车头高度(米)大于或等于1.3 轴距大于或等于3.2收费系数1.5 收费标准0.9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
三类:轴数2 轮数6 车头高度大于或等于1.3 轴距大于或等于3.2 收费系数2 收费标准1.2中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
四类:轴数3 轮数68 车头高度大于或等于1.3 轴距大于或等于3.2 收费系数3 收费标准1.8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轴数大于3 轮数大于10 车头高度大于或等于1.3 轴距大于或等于3.2 收费系数3.5 收费标准2.1有重型货车、重型挂(拖)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三、过路费政策元政策:公路养路费政策。公路养路费是指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车主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
四、总政策: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等。
五、基本政策:各省的征收办法和细则不尽相同。以北京为例:
北京
车型
客车
货车
集装箱
G1京哈高速、G6京藏高速、G7京新高速、G45大广高速、G4501六环路、G102通燕高速、G106京广线、S15京津高速、S36机场北线、S46京平高速
G2京沪高速
G4京港澳高速
S46京平高速、S51机场第二高速
G103京塘线、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S12机场高速
/公里
/车公里
/车公里
/车次
/车公里
一类车
7座及7座以下
载重2吨及以下
 
0.5
0.34
0.33
10
0.5
二类车
8-19
载重2-5吨(含
 
1
0.47
0.66
20
1
三类车
20-39
载重5-10吨(含)
 
1.5
0.61
0.99
30
1.5
四类车
40座及以上
载重10-15吨(含)
装载20英尺
1.8
0.81
1.97
30
2
五类车
 
载重15吨以上
装载40英尺(含同时运输220英尺)
2
0.81
2.5
30
2
六、如何解决乱收过了运费问题:
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对有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对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
在实施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收费的,要责成并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二是对于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调整收费年限的,要配合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经清理撤销、合并和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现场要规范设置公示牌,公
开相关信息;对清理后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也要按规定予以公开。七、国家关于政治过路费乱收费问题的相关政策通知:
一是自2009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二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三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四是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即为,我所搜集的国家关于过路费征收与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稍有不充分之处,敬请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