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价收费案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例背景:
河南禹州市一农民时建锋靠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内两辆大货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两辆货车核载量为25吨,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空车行驶一趟,需缴纳过路费200元左右,荷载时的缴费数额取决于荷载重量。根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据时某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
该公司的统计显示,两车行车路线主要是载货从下汤收费站上高速,到长葛西收费站下高速。在长葛西收费站通行为1172次,逃费343.37万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汤收费站通行1179次,逃费23.14万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说,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前者约为后者的15倍。
那么,荷重通行每次近3000元的通行费是怎么算出来的?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金煜伟说,按照标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标准是,载货类汽车基本费率是0.11元∕公里,15吨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公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30%以上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
以其中一笔为例:2008年5月5日,两车中的一辆载重71.4吨,公路核载量为25吨,从下汤站至长葛西,路程一共是110.6公里。其中,15吨符合基本费率,通行费为15×0.11×110.6=182.5元;低于核载量的10吨符合优惠费率,通行费为10×0.04×110.6=44元;超出核载30%的仍按基本费率,即是说7.5吨仍符合基本费率,通行费为7.5吨×0.11×110.6=91.2元;除此之外的38.9吨属于超载部分,通行费为38.9×0.11×5×110.6=2326.3元,合计为2684元。
针对此,一位长期从事沙石货运的人员向媒体透露了行业潜规则:一、拉沙货车如果不超载,根本就赚不到钱;二、拉沙的货车根本很少有人敢走高速,因为根本交不起高额过路费;三、要超载就必须与治理超载的有关部门进行斗争和博弈,或者花钱买通关系,或者
就像时军锋一样铤而走险偷逃费用。他接着说道,按时军锋平均每车70吨的运量来计算,每吨沙子毛利按50元计算,跑一趟的毛收入也仅有3500元,除去油费、司机工资和车辆折旧等保守成本2000元,剩下的仅有1500元左右。而按照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向媒体介绍的收费标准,涉案农民的两辆车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两项合计,平均跑一趟活儿需要向高速公路交费3126.1元。时军锋如果完全按标准交费,他的车拉一趟活儿还得倒赔1600元左。
明明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公路,有些却变成了收费的机器。有的高速路建成十几年了,收的费用早够还贷了,但依然照收不误。如此种种行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
二、案例思考题
1.用“税收中性原则”说明该案发生的必然性。
2、政府收取使用费时应该按什么标准收取?
三、案例分析
(一) 用“税收中性原则”说明该案发生的必然性。
税收“中性”原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税收理论。是指要求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而保持中立的税收原则。依这种税收原则建立的税收制度成为中性税收。在现代税收学说中,一般认为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内涵有三:其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其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政策运行的干扰,不能影响市场对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作用,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三是公平征税,应避免对一部分商品或收入征税,而对另一部分商品或收入免税。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质就是主张税收对经济保持中立,听任市场机制自由运行,国家不得利用税收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人为干预。最终目的是将政府的税收收入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尽量减少政府支出而造成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消耗(或浪费),从而减轻纳税人甚至全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发展。
从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河南天价收费案的案例具体背景,本人认为此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
1、公路企业化运营模式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公路使用者额外负担增加
税收中性思想要求,政府征税除使纳税人因纳税而承受税额负担之外,不要再承担其他额外负担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即纯粹的理想的税收中性是使税收的超额负担为零。但是,正如哈维·S·罗森指出,“一般对税收额外负担的分析,是在假定经济中除正在考虑的税之外,没有其他扭曲因素。但在现实中,在开征一种新税时,已经有其他扭曲因素,如垄断、外部影响和已经课征的其他税。”即税收的超额负担不可能为零。因此,完全的税收中性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在公路收费制度下,政府对于公路主要有两种提供模式,一是政府向社会征收税收形式形成财政资金,公路建设、养护都由政府财政负担;二是利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由使用该条公路的消费者负担公路的建设、运营、养护费用。在我国,企业化运营是我国高速公路的主要特点,此种模式必然会产生以下影响:首先,高速公路的天然垄断性决定了使用者的弱势地位,公路经营单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来制定价格标准,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其次,高速公路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企业定价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帕雷托最优是指不可能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达到使至少
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其他任何人境况变差的结果。而当企业拥有垄断势力时,会把价格定得高于帕雷托最优状态,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税收的额外负担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即政府征税一方面减少私人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分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的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在河南天价收费案中,如果按时军锋平均每车70吨的运量来计算,每吨沙子毛利按50元计算,跑一趟的毛收入也仅有3500元,除去油费、司机工资和车辆折旧等保守成本2000元,剩下的仅有1500元左右。而按照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向媒体介绍的收费标准,涉案农民的两辆车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两项合计,平均跑一趟活儿需要向高速公路交费3126.1元。时军锋如果完全按标准交费,他的车拉一趟活儿还得倒赔1600元左右。从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高额的收费标准已经让公路使用者的私人经济利益损失远远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对公路使用者产生了较大的税收额外负担。此外,税收的额外负担还包括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税收作为一种强制的和无偿的国家占有,总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若因征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运行或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
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了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额外负担。在河南天价收费案中,正是由于公路征收费用过于高昂,才会出现众多像时军锋那样的司机不按正常的交费标准交费而采取套牌或其他方式进行费用逃避,个人行为方式随之改变。
2、税收公平严重缺失
税收中性原则包含公平税负的内在要求,其出发点在于,既然社会经济主体对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求是无法避免的,税负的承担作为一种对价也就成为必要,因此,为了保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必须保证各主体付出公平的的对价所付出的对价趋于公平——这种公平是指不会因为对价的影响导致资源配置的变化。本人认为,在河南天价收费案中,税收公平缺失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必然因素。可从以下几点说明:
其一,横向公平缺失。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也就是说,税收不应该是专断的或是有差别的。具体到公路收费,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公路使用者使用相同类型的公路设施,应当收取相同的费用。然而,在我国,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高速造价差异等原因而产生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考察河南天价过路费一案,郑石高速(现郑尧
高速)载重货车的计重收费标准显示40吨及以上按照0.10元/吨公里计费,其收费标准相当于京石高速的3倍、京津塘高速的6倍;在基本费率方面,郑饶高速是0.11元/吨公里,而京津塘高速的基本费率为0.058元/吨公里,吉林全省的高速公路基本费率则为0.07元/吨公里。可见,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会变成“天价”,与当地政府和高速路经营方自己高定价的因素是有着莫大关系的。
其二,支付能力意义上的公平缺失。亚当·斯密认为,公民应根据自己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对于公路收费,公路使用者的税费负担应该与其支付能力成正比例,支付能力越大其税费负担也应该越大。本案例中,时建锋8高速公路过路费标准个月的收入也就20多万元,而此收入还是在偷逃过路费的前提下获得的。如果按正常缴费,那么他需缴纳90多万元的过路费,在此情况下他还能有20万元的利润获得吗?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金额高达368万元,如此巨大的反差,如此天价的收费,试问有哪一个民众能够承受?
其三,费用责任意义上的公平缺失。费用责任公平的概念要求公路使用者的税费负担应该与其在使用公路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正比例,发生费用越大其承担的费用责任也应该
越大。对于道路而言,负重车辆与空车对路面造成的损害程度是不一的,对此进行差异收费也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车辆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必须与发生费用成正比。按照郑饶高速公路的计重收费标准,载荷重量25吨以下的载货类汽车基本费率是0.11元/公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超出30%以内赞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30%以上部分,赞按基本费率3倍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重量部分则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算通行费。时建锋的两辆货车一般都是超载150%,因此,所收取的计量过路费都是按照最大倍数计算。如此可怕的责任承担费用显然是与该车辆的实际发生费用不相符的。
(二)政府收取使用费时应该按什么标准收取?
本人认为,政府在收取使用费时,其标准一定要遵循效率、收益、公平三个原则。效率原则是指提高收费公路的利用率能发挥国民经济效益;收益原则是指通过合理收费,促进收费经营企业内部效率的提高、财务稳定,即确保财务投资效果,提高投资者的公路投资积极性;公平原则是指高速公路的使用者支付的费用要与其对高速公路的破坏和损耗相协调,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低于高速公路所具有的级差效益。此外,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
注意以下几方面:
(1)促进高速公路国民经济效益的发挥,提高高速公路利用率。收费标准越高,行驶在收费公路上的交通量越小,相应地收费公路的国民经济效益减少。因此,应限制收费标准,确保国民经济效益。
(2)促进收费经营企业内部效率的提高。由于公路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别是在没有并行公路时,公路收费后交通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收费企业因能通过收费标准获取垄断利润而不注重加强内部的经营管理,降低营运成本。因此,需要对收费价格进行限制以促进收费经营企业内部效率的提高。
(3)保护消费者权益。垄断性收费价格会侵害消费者(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进行审查以确保收费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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