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审批、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但未达到本标准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在3年内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幼儿园设置应按照“科学规划、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本地城
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二、园舍与设施设备
(一)园舍条件
1.幼儿园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2.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3.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
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4.幼儿园应有平整、无危险物或杂物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户外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4㎡,其中,分班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2㎡,共用活动场地每生不少于2㎡,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动物饲养角、种植园地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
5.绿化用地每生不少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6.园舍面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园舍建筑面积标准。
表1  园舍建筑面积标准
办幼儿园需要哪6个证
规模
占 地 面 积(㎡)
建 筑 面 积(㎡)
总面积
生均占地面积
总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6班(180人)
≥2700
≥15
≥1773
≥9.9
9班(270人)
≥3780
≥14
≥2481
≥9.2
12班(360人)
≥4680
≥13
≥3182
≥8.8
注:办园规模与第六条所列规模不一致的,其建筑面积生均指标和用地面积生均
指标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
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
(二)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使用面积45㎡以上)、寝室(使用面积45㎡以上)、卫生间(使用面积15㎡以上)等,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条件不完全具备的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使用面积为90㎡以上);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探究室、美工室、音体活动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等。
资料兼会议室: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保健室: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晨检、接待室: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值班室: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贮藏室: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传达室: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教工厕所: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表2  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